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330000MB1691376Y/2026-101067447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6-08-31
文 号: 浙疾控发〔2026〕13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26-0101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疾控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09 02:4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理顺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备案权责,规范办事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疾控局

2026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疾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审批主体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主体为“设区的市、县级疾控部门”。

(三)公共场所中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七类场所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卫生备案管理,备案主体为设区的市、县级疾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具体法律法规施行前,已取得相关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原许可证或批件继续有效。原许可证或批件有效期满或者发生变更时,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二、优化审批备案流程

(一)优化许可证照管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迁移厂址,办理新址卫生许可证时,可根据企业意愿沿用原许可证号。

2.卫生许可延续的有效期,自前次批准有效期截止日次日起计算。

(二)简化许可申报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办理延续,以及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再次申报同类产品许可时,企业作出材料未发生变动承诺后,无需重复提交已有相同申报材料。

(三)明确部分公共场所监管范围。

1.实施卫生许可的理发场所,不含白发转黑发(非染发)、防脱发、生发、植发类场馆及流动理发摊点。实施卫生许可的生活美容场所,不含单纯经营美睫、化妆的经营场所。

2.纳入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书店。

三、优化审批备案服务

(一)精准衔接事项,规范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各地做好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调整衔接,规范办理流程,精简办事环节与重复材料,全面推行符合条件事项“一网通办”,保障事项平稳有序办理。

(二)强化业务培训,推动审批服务标准化一体化。制定系统化培训计划,围绕政策依据、办理标准、检测要求、操作流程、线上平台使用等对申请人及检测机构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实现区域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统一。

(三)聚焦服务增效,提升相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针对办事难点堵点推进办理便利化改革,探索提供预约指导、上门现场指导等服务方式。建立满意度反馈机制,通过线上评价、电话回访、现场调研等收集意见,动态优化服务举措。

(四)优化网办系统功能,精简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升级政务服务线上办理系统,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审批环节全程线上流转。梳理内部权责、精简审批节点,明确岗位办理时限与审核标准,构建标准化闭环审批链条,落实“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全程留痕、限时办结”,降低办事成本、提升审批效率。

本意见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链接:浙江省疾控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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