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000MB1691376Y/2025-101043672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 文 号: | 浙疾控发〔2025〕1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7-2025-0101 | ||
| 有效性: | 有效 | ||||
浙江省疾控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备案管理,保障预防接种安全和服务质量,现将《浙江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疾控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应当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已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可同时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视同已备案。
第四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规定的接种单位建设要求;
(二)经过县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执业资质、预防接种上岗证复印件;
(四)场所功能分区平面布局图;
(五)冷藏设施、信息化设备清单及网络调试情况说明、急救药械等配置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准确提交备案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凭证(附件2)。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单位有关情况通报给同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县级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有效期届满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九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服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将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接种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不再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
第十二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接种方案、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及数据安全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服务的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对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等行为的接种单位,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表和备案凭证样式由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不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及其替代疫苗。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