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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疾控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持续巩固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22 13:0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疾控发〔2023〕5号

各市疾控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广电局、林业局:

为持续巩固我省血吸虫病消除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3〕13号)要求,省疾控局等10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持续巩固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疾控局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广电局                    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持续巩固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

浙江省曾是血吸虫病重度流行省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带领流行区广大干部群众经过不懈努力,全省54个历史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于1995年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2016年通过了血吸虫病消除复核,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我省血防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全国尚有109个流行县(市、区)未达到消除标准;全省尚有20多个历史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有残存钉螺分布,输入性血吸虫病传染源时有发现,综合防控措施稍有松懈,疫情便会卷土重来;部分地区存在重视程度弱化、疏于防范、淡化管理等现象,防治工作有滑坡迹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全国最终实现消除血吸虫病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为打好我省持续巩固血吸虫病消除成果的坚守战,圆满完成血吸虫病消除巩固任务,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消除血吸虫病的信心和决心,完善“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防治方针,依法防治、联防联控、发动群众,整合各种资源,持续强化各项综合防治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地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源头预防,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历史血吸虫病流行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防范传播风险。加强重点人畜血吸虫病查治,强化病例和动物传染源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帮扶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特点、风险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分步统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将血防工作与乡村振兴、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紧密结合,多措并举,协同发力,统筹各方防治资金,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层层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将血吸虫病巩固消除工作纳入健康浙江目标考核,坚持以巩固消除成果为导向推进落实各项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血吸虫病监测预警体系,推进消除血吸虫病风险因素,持续稳固血吸虫病消除状态。

三、防治策略

实施以查灭残存钉螺和防控外来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防治。

消除有螺县要加强传播风险因素监测和防控,持续开展现有螺环境和历史有螺区、可疑钉螺孳生环境螺情监测,防范苗木种植移栽或有螺区施工作业导致钉螺扩散。因地制宜地分析螺情特点,强化钉螺控制措施,持续改造生产生活区和风险区钉螺孳生环境,有效压缩钉螺面积。开展流动人群、外来引进家畜等输入性传染源监测,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治。落实外来引进家畜禁止在有螺地带敞放。强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增强群众血防工作意识,发动群众参与识螺、报螺。加强防控技能培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持续保持和巩固消除状态。

消除无螺县加强传播风险因素监测,持续开展历史有螺区、可疑钉螺孳生环境螺情监测。加强输入性钉螺监测,特别是苗木种植移栽环境的螺情监测管控。发现钉螺及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控制螺情扩散。开展流动人群、外来引进家畜等输入性传染源监测,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治。强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增强群众血防工作意识,发动群众参与识螺、报螺等。加强防控技能培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持续保持和巩固消除状态。

四、重点任务

各历史流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精准实施巩固消除血吸虫病“六大行动”。

(一)实施传染源控制行动。

1.加强人群传染源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筛查,重点加强对往返血吸虫病未消除省的野外作业、水上作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筛查,及时规范治疗血吸虫病病人。人群血检阳性者粪检受检率达到95%及以上。(省疾控局牵头负责)

2.加强家畜传染源管理。对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引进饲养的牛、羊等家畜开展血吸虫病筛查,重点强化有螺环境散养家畜的筛查工作,及时规范治疗或处置患病家畜。外来引进饲养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达到95%及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3.推行有螺环境禁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替代养殖,重点有螺地区淘汰外来引进饲养的牛羊,减少患病家畜粪便污染环境。重点有螺环境外来引进饲养家畜禁牧率达到10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4.规范粪便无害化处置。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全面打造乡村振兴浙江样本,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加快农村公厕服务提标提质,发挥已建项目作用,减少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历史流行区的卫生厕所普及率持续提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二)实施综合控制钉螺行动。

1.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开展钉螺孳生环境调查,掌握钉螺分布现状和动态。确定重点有螺地带和高危环境,及时与相关部门通报螺情信息,因地制宜实施药物喷洒、浸杀、泥敷、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加强灭螺质量控制和评估。生产生活区及人畜可及的重点有螺环境灭螺覆盖率达到100%。(省疾控局牵头负责)

2.农业工程钉螺控制措施。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水田实施水旱轮作。鼓励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合法开挖池塘,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要防范有螺地带农机作业携带有螺土导致钉螺扩散。在历史流行区开展农田建设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面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3.水利工程钉螺控制措施。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扩散,压缩钉螺面积。有螺通江河道治理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4.林业工程钉螺控制措施。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结合美丽生态廊道建设,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和群落结构,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面积。加强造林绿化工程管理,防范苗木移栽、种植作业时携带有螺种植材料,防止钉螺扩散。(省林业局牵头负责)

5.其他钉螺控制措施。结合乡村建设、五水共治,将血防综合治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风险隐患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彻底消灭的地区,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三)实施病人救治管理行动。

1.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随访。完善晚期血吸虫病健康档案建设,规范个案管理,加强病人随访。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技术方案和相关并发症临床诊疗指南,规范开展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对符合救治条件的病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率达到95%及以上。(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

2.血吸虫病病例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血吸虫病诊疗能力,对新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实施“1-7-2”工作模式,规范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病例“乙类乙管”、疫点“动态清零”。按照“一人一档”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复诊复治、病例随访等精准化管理措施。血吸虫病病人随访率达到95%及以上。(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

3.既往感染者管理。开展既往血吸虫感染者调查,建立个案信息库,做好随访和干预,改善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延缓和阻止血吸虫性肝纤维化病理进展,提高其生活质量。(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

(四)实施监测预警响应行动。

1.流行因素监测。开展人群、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及螺情监测,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的变化情况。强化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疗意识和能力,加强医防整合和哨点医院预警监测,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避免出现血吸虫病人漏诊、误诊。监测任务完成率达到100%。(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2.野生动物传染源监测。开展重点有螺区域野鼠等野生动物血吸虫感染情况调查,掌握野生动物传染源分布特征,开展野生动物传染源防控。(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3.血吸虫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探索建设血吸虫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血防专业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信息互通,强化血吸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等大数据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研判重点区域疫情形势和传播风险,开展针对性的螺情、人畜病情、野生动物自然疫源地环境等风险预警监测和措施管控,防止出现血吸虫病本地疫情。风险处置率达到100%。(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4.风险评估与处置。加强洪灾、地震等不可控自然灾害和大型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对血吸虫病传播影响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实施综合处置措施并进行处置效果评估。风险处置率达到100%。(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五)实施健康教育促进行动。

1.加强宣传动员。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加大血吸虫病消除宣传力度,并利用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推送。设立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吸虫病防护知识和血吸虫病消除政策。加强血防文化建设,传承血防精神,增强防控队伍凝聚力。提高公众对血吸虫病的认知和关注度,增强居民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血吸虫病防控的良好氛围。(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加强重点环境风险警示。针对历史流行区学生、休闲垂钓人员、水上作业和重大工程外来施工人员等重点人群,广泛开展血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将血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社区健康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普及防治知识,鼓励群众识螺报螺,增强学生和重点人群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重点人群血防知识知晓率达到95%及以上。(省疾控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六)实施防治能力提升行动。

1.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强化血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分层次组织开展人群和家畜查治、钉螺查灭、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等方面培训、质控和竞赛,全方位提升防治队伍技能水平和实战能力,加强临床医务人员血吸虫病诊疗和报病技能培训,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管理。血防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100%。(省疾控局牵头负责)

2.加强防控能力建设。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布局巩固消除血吸虫病科学研究,组织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快消除防治策略、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持续提升基层血防机构人员防控能力和水平。按照疾控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升级改造省级血吸虫病粪检实验室,开展省级血吸虫病诊断网络实验室建设,加强必要的实验室软硬件条件建设,到2025年提升现有35个省级粪检实验室为省级诊断网络实验室。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加强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投入。(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责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巩固血吸虫病消除成果。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持续巩固消除血吸虫病的认识,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消除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深化省际毗邻地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加强信息共享和区域联防培训,同步落实具体措施。继续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述职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落实财政投入政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血吸虫病防治工程措施。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血吸虫病防控网络,保持稳定的血吸虫病防治专业队伍和基层查灭螺队伍,保证必要的人员、技术储备和工作待遇,巩固消除成果。依托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以血吸虫病防治为主的重点寄生虫病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完善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和诊断网络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控技术储备,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能力。

六、效果评估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省疾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效果评估工作机制,于2025年、2028年和2030年分别开展行动方案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及终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与项目资金分配等挂钩。

附件:1.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2.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3.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要求及工作指标释义

附件1

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杭州市(11):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

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

建德市

宁波市(7):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

慈溪市、宁海县

湖州市(5): 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

嘉兴市(7): 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

海宁市、桐乡市

绍兴市(6):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

新昌县

金华市(8): 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

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

衢州市(6):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

开化县

台州市(3): 黄岩区、临海市、天台县

丽水市(1): 缙云县

附件2

主要工作指标清单

工作指标

2020

基数

2025

目标

2028

目标

2030年目标

人群血检阳性者粪检受检率

90%

92%

95%

95%

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

90%

92%

95%

95%

重点有螺环境禁牧率

100%

100%

100%

100%

重点有螺环境灭螺覆盖率

90%

100%

100%

100%

有螺通江河道治理覆盖率

90%

92%

95%

95%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率

90%

92%

95%

95%

血吸虫病病人随访率

92%

95%

95%

监测任务完成率

95%

98%

100%

100%

风险处置率

100%

100%

100%

100%

重点人群血防知识知晓率

95%

95%

95%

血防人员培训覆盖率

100%

100%

100%

附件3

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要求及工作指标释义

编号

工作指标及相关标准

分子

分母

备注

1

疫情控制标准

-

-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5%;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

2

传播控制标准

-

-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居民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低于1%;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3

传播阻断标准

-

-

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连续5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

4

消除标准

-

-

达到传播阻断要求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5

人群血检阳性者粪检受检率

血检阳性者粪检人数

血检阳性人数

血检阳性人数:血吸虫病流行区开展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且结果为阳性的人数。

血检阳性者粪检人数:血清学检查阳性的人群中进行血吸虫病粪便检查的人数。

6

家畜血吸虫病筛查率

实际筛查家畜数

应筛查家畜数

应筛查家畜数:血吸虫病流行区有螺环境放牧的牛、羊头(只)数。

实际筛查家畜数:应筛查牛、羊头(只)数中实际开展血吸虫病检测的牛、羊头(只)数。

7

重点有螺环境禁牧率

禁牧的重点有螺环境处数

重点有螺环境处数

重点有螺环境处数:人畜可及且有钉螺孳生的环境数。

禁牧的重点有螺环境数:落实禁牧措施的重点有螺环境数。

8

重点有螺环境灭螺覆盖率

重点有螺环境实际灭螺面积

应灭螺的重点有螺环境钉螺面积

应灭螺的重点有螺环境钉螺面积人畜可及且适于灭螺的有螺环境的钉螺实有面积。

重点有螺环境实际灭螺面积:应灭螺的重点有螺环境实有钉螺面积中实际开展灭螺的面积。

9

有螺通江河道治理覆盖率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治理的条数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的条数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条数:螺情严重、影响范围大且对血吸虫病流行有较大影响的通江河道条数。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治理条数:因地制宜采取护坡、吹填、涵闸改造、抬洲降滩等血吸虫病防治措施所治理的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条数。

10

血吸虫病病人随访率

随访血吸虫病病人数

在册血吸虫病病人数

在册血吸虫病病人数:登记在册的血吸虫病病人数,包括急性、慢性及晚期病人数。

随访血吸虫病病人数:通过电话、短信、登门、检查等方式开展随访的血吸虫病病人数。

11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率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人数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符合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条件的在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人数:实施救治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12

监测任务完成率

监测任务完成数

监测任务数

监测任务点数:根据国家监测工作方案,应开展监测的监测点数。

监测任务完成点数: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的点数。

13

风险处置率

处置风险环境数

风险环境数

风险环境数:血吸虫病流行或消除地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风险环境:现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发现血吸虫粪检阳性病畜;发现感染性钉螺;水体中监测到血吸虫尾蚴;发现含有血吸虫虫卵或者毛蚴的野粪;其他经专家会商、Delphi评估等认为存在造成血吸虫病疫情反弹或回升风险的情况。

处置风险环境数:及时开展流调并规范、有效处置风险因素的风险环境数。

14

重点人群血防知识知晓率

回答正确题目总数

应回答题目总数

应回答题目总数:调查的重点人群(渔船民、农民及中小学生等)应回答问卷题目的总数。

回答正确题目数:被调查的重点人群(渔船民、农民及中小学生等)正确回答问卷题目的总数。

15

血防人员培训覆盖率

接受培训血防人员数

在岗血防人员数

在岗血防人员数:在岗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人员数。

接受培训血防人员数:接受上级或本级组织的各类血吸虫病防治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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