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疾控发〔2024〕7号
各市疾控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疾病预防控制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推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类别设置与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省疾控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作为补充。
第四条 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标准、规范、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公共卫生适宜技术等。成果应注明获得标注内容,中文标注为:“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为:“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ojec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疾控局负责制定项目政策和年度计划,通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卫生健康或疾控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择优推荐优秀项目、协助经费划拨、督促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开展项目评估验收等。
第八条 浙江省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可作为项目依托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可联合疾控机构共同申报,鼓励省、市、县(市、区)疾控机构联合申报。
项目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伦理规范等与相关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省疾病预防控制科技计划项目;
(三)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提供立项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立项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省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和转化;
(八)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九)省疾控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疾控局根据当年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项目类别,并结合各项目类别的特点,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条 申请人年龄(按申请当年1月1日截止计算)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鼓励中青年疾病预防控制科技人员积极申请。
项目申请人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科技人员,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项目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立项研究项目。
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被聘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相关附件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省级单位除外),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省疾控局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报手续不完备;
(二)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研究内容不符合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四)同时申报2项及以上项目的;
(五)有负责2项本计划项目在研的;
(六)负责本计划项目有逾期未验收或近3年有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终止或验收不通过的;
(七)相同申报内容同时申报其他政府资助科技计划的或已获得其他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的;
(八)近5年有学术不端记录的;
(九)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省疾控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省疾控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科技计划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经局党组决策、向社会公开公示等程序后,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报省疾控局批准。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并作为项目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对资助的立项项目,省财政统筹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每个项目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对无资助的立项项目,项目依托单位自筹经费不少于3万元。
第十九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疾控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依托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事先报省疾控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或没有必要实施的,可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疾控局批准;省疾控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省疾控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前6个月以上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省疾控局审核同意。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疾控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有相关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存在科研诚信、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问题的;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撤销项目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返还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终止项目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疾控局核查批准后,完成返还项目经费等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立绩效评价体系。项目在完成后须进行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或按验收不通过处理。有逾期未验收项目的个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项目由省疾控局确定是否委托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立项文件和项目任务书,以及项目过程变更文件(适时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五)论文、专利、获奖等项目成果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验收组织部门在对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3—5人,设组长1名。
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推广应用情况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全面完成和基本完成任务书预期性指标的为验收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疾控局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依据。省疾控局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特别好的,省疾控局将视需要滚动支持。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不通过:
(一)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
(二)未按任务书约定,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三)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违规问题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五)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一次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不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疾控局的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依托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省疾控局工作人员、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依托单位要对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
第三十五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需按照相关规定经伦理审查同意,并符合相关伦理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关于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省疾控局对项目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不良信用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疾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