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8182 | 公开日期: | 2024-12-24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函〔2024〕355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绍兴市人民医院镜湖分院执业的批复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绍兴市人民医院镜湖总院执业验收的请示》(绍卫〔2024〕24号)收悉。我委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绍兴市人民医院镜湖分院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结合《浙江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浙医机构〔2019〕4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绍兴市人民医院镜湖分院执业。
二、请你委督促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手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调配,严格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