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7972 | 公开日期: | 2024-07-04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提〔2024〕30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48号提案的答复
郑冰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行业发展立法保障建议》(第448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结合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是改善医疗资源供给不平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的重要渠道。其发展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我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2014年,我省首家云医院在宁波上线并开展网上诊疗服务。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创新与发展,互联网医院爆发式出现,“邵逸夫未来医院”“浙一互联网医院”“浙二国际网络医学中心”“乌镇互联网医院”等一批互联网医院相继设立,不断丰富拓展服务内容。2019年,我省以全面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加强对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构建了“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是全国首个集服务与监管于一体的省级互联网医院平台。
(一)出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政策。2019年起,我省陆续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监管规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2020 年,省医保局会同我委印发《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30 号),设立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远程监测 3 类“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规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应服务,在规定的限价下收取费用。
(二)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全流程管理模式。建立“浙江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取得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可直接入驻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互联网医疗主管部门,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做好审核工作,并利用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
(三)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一体化业态。高水平建设互联网医院平台,积极探索常见病、慢性病线上首诊,拓展“互联网+”护理、健康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院前院中院后接续服务。开展常态化线上排班,实现图文、语音、视频等问诊方式,打通线上医保结算,支持处方流转外配和药品网订店送,探索开展中医线上复诊续方,与线下依托的实体医院之间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推进全省域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查和药物配送机构提供规范的服务。2019年,我省以“影像云”“云胶片”等项目为切入口,打造了覆盖全省县域以上医疗机构的省、市两级检查检验数据共享平台。2021年,充分利用全省检查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在全省域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工作,不断加强同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控制,有效提升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其中互认机构包含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
(五)鼓励医务人员线上多点执业,优化绩效分配。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六)拓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连续性模式。开展连续性的居家护理服务。推广“线上点单、线下服务”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为孕产妇、新生儿和长期卧床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临床护理、母婴护理、专科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上门护理服务,实现护理服务从医院到基层、社区、家庭的无缝衔接。加强业务规范质控和数字化全流程监管,确保服务安全合规。推进连续性的家庭病床服务。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形成“医院-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推行“互联网+家庭病床”,结合远程心电、可穿戴设备等提供一站式的全专结合服务。
(七)各部门联动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全省各地积极做好互联网服务项目维护,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物流配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自建、互联网医院平台或微医等第三方平台,开展门诊慢特病网上复诊,通过线上复诊开方、在线医保支付、药品第三方物流配送到家的互联网诊疗方式,实现门诊慢特病患者居家购药。 目前有两类配送方式,第一类为平台合作型药品配送,主要是指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及各类正规网上医院按照国家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相关规定,产生订单后,由各邮政快递企业接下订单,按照正常寄递流程,开展收寄运输,最终由快递末端网点配送至消费者手中。第二类为即时配送型药品配送,主要是指直营型邮政快递企业,如邮政、顺丰、京东等开展同城即时配送业务的企业,与部分医院开展药品代煎代寄业务,服务实体医院的线上平台。
(八)规范互联网医院收费体系和支付方法。省医保局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公布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将互联网医疗复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甲类管理,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将复诊费和相关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推进“互联网+医保”线上直接结算,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实行准入管理,在综合考虑群众需求、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在原有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基础上,优先将治疗发热、咳嗽等医药费用及慢性病治疗费用纳入“互联网+医保”直接结算,切实提升就医结算便捷度。同时,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依托“智慧医保”系统,进一步创新医保定点新模式,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及时将纳入省平台监管并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范围,不断扩增“互联网+医保”定点机构,形成医保定点服务线上线下协同互动发展格局。此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现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督促医疗机构强化内部价格管理和价格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九)推动药品网售形势稳中向好。自《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售办法》)实施以来,省药监局始终坚持清除存量与预防风险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能力提升两手抓、线上清理与线下清源同推进,取得一系列扎实成效,以企业高水平合规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强化违法线索处置。2023年以来,违法线索全部按要求核查处置、责令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督促涉事三方平台加强主体责任履行,强化入驻商家管理。二是加强重点主体飞检。聚焦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和平台内药品经营企业合规情况,重点关注网络禁售品种发布情况、处方药网售信息展示情况,对平台、全国性B2C零售企业(平台自营、小店大仓等业态)开展飞行检查,同时对提供处方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延伸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三是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在2022、2023两年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成果基础上,针对网售专项治理五方面主要任务,结合近年来药品网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市、县、所三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药品网售监管对象排摸和检查。四是强化打击净化环境。坚持以快制快、严惩重处,全面纠治药品网售乱象。有效净化药品网售环境。
二、下一步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到研究出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条例;坚持开放竞争,支持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平台企业等主体跨界合作,丰富服务产品供给;坚持共享共治,强调政府、行业、用户、平台等各方共同参与,构建良好生态系统以及构建多方共治的治理机制,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治理等意见建议,我委将高度重视,结合工作,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立法工作。结合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领域中对医疗行为、商业协议、隐私保护等事项以及政府、社会、行业、消费者多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等事项,积极争取省人大,以及省司法、医保、药监等部门支持,适时推动立法调研等工作,推进《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促进条例》立法进程,从法制上为互联网医疗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整合各地各医疗机构分散建设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建设新一代省级互联网医院平台,有序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入驻服务,形成集聚效应。以“未来医院”试点建设为契机,探索元宇宙等虚拟现实技术在医院智能客服、院内导航、线上问诊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的协同应用,为就诊患者提供全面感知、泛化连接、智能进化、虚实融合的沉浸式智能服务体验。
(三)继续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不断推进省平台优化升级,丰富互联网医疗、护理、药事服务内涵,完善在线咨询、在线复诊、护理咨询、线上线下处方流转、心理健康评估、药品“网订店送”配送到家等多样化全方位功能服务。同时,加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力度,探索建立起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进一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四)进一步加强与医保等部门联动,完善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政策,扩大医保在线脱卡支付功能应用范围,推进省平台与省医保局“智慧医保”平台、省药监局“浙里药店”平台全面贯通,全面实现医保线上脱卡支付、药品“网订店送”等功能。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并结合医疗服务需求情况,逐步扩大“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将医保管理服务延伸到“互联网+ 医疗健康”医疗行为,逐步增加医保支付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种类和数量。支持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药品配送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有序发展。
(五)继续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履责担当,持续加大管网治网工作力度,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特别是处方药网络销售监管;持续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开展省内第三方平台全覆盖检查和跨省交叉检查工作。保持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提升药品网售质量安全,打造药品网售监管“浙江样板”。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陈欢
联系电话:0571-87709207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