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7966 | 公开日期: | 2024-07-09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提〔2024〕56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82号提案的答复
张冲委员:
您领衔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782号提案《关于推广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5年以来,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专项部署,省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扎实推动省域医养结合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养老“缺医少护”难题得到明显缓解,医养服务供给和可及性显著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增强。
一、在完善医养结合工作协调机制方面。省级先后印发一系列政策,持续推动医养结合事业健康发展。一是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明确完善医养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家医团队与老年人签约、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养设医”医保定点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等8个方面的任务。同时提出落实投融资和财税政策、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加强医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信息支撑5方面保障措施。并明确9个(杭州市、温州市和德清县、嘉善县、新昌县、金华市金东区、龙游县、台州市路桥区、遂昌县)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地方与国家试点同步实施。二是2017年原省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门印发了《浙江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并建立浙江省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2018年原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的通知》,率先开展覆盖全省的医养结合监测工作,并联合制定发布《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省标准。四是2021年省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五是2022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六是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率先印发《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提出了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和在省域培育“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医养结合机构”奋斗目标。
二、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发展方面。按照国家顶层设计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医疗、康复、养老资源优势,推动医、养有机衔接,持续推进各地医养服务体系发展。一是加快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进有富余床位的一、二级医院以及接续性医疗机构,利用专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增加医养结合服务功能。截至2023年底,已建两证齐全(同时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书)医养结合机构417家,其中“养设医”的养老机构270家,“医增养”的医疗卫生机构147家。二是规范医养协作机制。联合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工作的通知》,持续推进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或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截至2023年底,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1674对,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签订合作协议14975对。三是发展社区居家医养服务。制定浙江省《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重点工作清单》,持续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将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养老场所,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养结合服务。截至2023年底,提供居家服务的医疗机构有2837家。四是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医养”发展。率先全国制定《浙江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城市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并作为大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全省参与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医养结合机构分别有57家和68家。
三、在推进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建设方面。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辖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简化设立程序,优化审批环境,涉及同一层级多部门办理实行“一窗受理”,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省级明确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家专项政策要求,对社会办医养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医设养),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备案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四、在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方面。2016 年以来,省医保局深入开展长护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在宁波市、桐庐县、嘉兴市、义乌市、温州市等多地推进试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制定《失能等级评价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规范》两个长护险省级地方标准和《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业务经办管理规范》两个内部规范,初步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闭环式标准化体系,为实现长护险制度统一和参保人公平享受待遇奠定基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护理保险险种,探索商业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护理服务。
五、在提高老年人医保保障水平方面。省级持续扩大医保定点范围,省医保局指导各地在扩大定点范围时,重点支持适老治疗需求的机构,将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设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还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护保险定点范围,失能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项目所需费用纳入长护基金支付范围。制度的无缝衔接,不仅较好地缓解入住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经济负担,也助推医疗养老融合发展。同时,不断扩容医保康复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分批将38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省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检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养服务能力方面。一是做实家庭医生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省级持续推动各地家庭医生团队结合老年人健康需求提供上门治疗、康复、护理、健康指导和家庭病床等服务。累计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2.72万张。二是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在县域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优先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设备、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的需求,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造条件,开设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床位。三是实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每年为辖区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2次医养结合服务,按需上门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和营养改善指导等6方面服务,2023年医养结合服务率达43.49%。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省级将以培育“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为契机,充分发挥《浙江省遴选推荐评估细则》的作用,推动各地落实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并以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合力推进医养结合事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王颖
联系电话:0571-8770948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