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7958 | 公开日期: | 2024-06-19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提〔2024〕6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的答复
王水维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53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法律法规相关情况
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美容机构运营、产品宣传和交易、事故责任认定等作出了相应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侵权归责原则、举证责任、鉴定要求等事项。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有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
(二)医疗美容行业保险服务情况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鼓励辖内保险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保险服务,为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等机构已推出医疗美容机构责任保险、医疗美容医师责任保险、医疗美容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险责任涵盖医疗事故、医疗意外、麻醉意外等导致的人身损害。
(三)医疗纠纷相关工作情况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处理程序及处理标准,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合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为完善纠纷化解规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我委已依托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建立医疗鉴定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人民法院和医疗鉴定机构召开工作沟通会,强化规范委托鉴定流程、探讨疑难复杂案例,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效率。
(四)医疗美容鉴定相关工作情况
2024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医疗鉴定工作,依法履行医疗鉴定行政职责,我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省级医疗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省级医疗鉴定核查工作规则(试行)》,对省医学会组织完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合法性、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医疗鉴定核查工作机制,规定了核查的主要内容及流程。
(五)卫生监管相关工作情况
我委依托专项整治、数字监管、社会监督等合成作战,有效整顿规范了医疗美容行业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是强化行政执法,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依法执业自查自律系统开展在线自查,对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医疗技术、医疗质量等内容开展全面自查。二是强化数字赋能,开发医疗美容社会监督信息预警系统,对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的网络营销、舆情等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发现风险线索并将风险预警信息推送给执法人员,实现精准、快速查处;开发医美查查信息服务平台,公众可以通过浙里办查询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和诊疗科目、医师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范围等信息,进行线上投诉举报;在医疗美容机构试点医护人员人脸识别监管系统,对挂证、美容非主诊医师独立执业以及非卫技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进行识别预警,提升非现场执法效率。目前我省所有涉医疗美容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均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依法进行公开。
(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医美领域违法犯罪。2023年9月,省公安厅下发通知,部署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涉医违法犯罪,组织开展“钱潮”“剑锋”“昆仑”等专项行动,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社会秩序。强化破案攻坚,搭建行刑衔接平台,打通公安与有关行政部门网络通道,实现了涉医行政线索与刑事线索线上移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将打击非法行医作为重点工作,及时受理核查、调查取证, 并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督办,确保打深打透打出成效;提升案件侦办能力,组织公安基层一线“指挥员”培训和公安、卫生健康跨部门业务培训,专题设置涉医美违法犯罪案件侦办课程和研讨;强化警种协作,组织大要案件合成作战,严打虚假广告推广引流的幕后获利者。2023年9月,省公安厅联合我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省药监局联合出台《协同打击治理医疗美容行业犯罪常态工作机制》,建立了信息共享等六大工作机制。坚持以案促治,深挖违法犯罪利益链,对案件中发现的行业潜规则、黑灰产业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推动加强源头治理。同时强化部门联动,不断紧密与检法、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常态开展专案会商、研判、通报等工作,不断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七)信用信息归集相关工作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包括医疗美容企业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对已收录归集的涉企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省公共数据交换平台,供各部门读取使用。同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根据归集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吊销企业等信息,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和经营主体实施任职限制、行业禁入、重点监管等惩戒措施。
(八)普法宣教相关工作情况
根据《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相关要求,我委持续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的宣传引导。主要是通过分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发布典型案例、在线直播宣讲、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科普宣传视频、在公共场所播放宣传视频、举办讲座、开展集中培训学习和现场普法宣传等方式开展。
二、下步工作
下步我委将协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加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力度。加大涉及医疗美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力度,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构建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健全责任保险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将推动保险机构进一步创新保险产品、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医疗美容行业保险服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医疗责任强制险的相关规定,我委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医疗美容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险,探索推动区域“统保”模式,强化沟通协调,为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适合性提供意见建议,促进提高医疗美容机构的投保积极性。
(三)推动调解工作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我委将协同司法部门,在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标准化水平的基础上,加强医疗美容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升专业解纷能力,促进相关矛盾纠纷高效化解,推动医疗美容领域调解工作发展。
(四)加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一要积极培育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严格鉴定机构准入、加强专家评审的前提下,支持高等院校、综合性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设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二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资源共享机制。在长三角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会同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建司法鉴定专家库,积极吸纳一批高资质的临床专家鉴定人员进库,更好地为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加强业务培训,举办专题研讨活动,提升医疗损害鉴定人的整体素质。三要加强医疗损害鉴定执业监管。部署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损害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高医疗损害鉴定质量;督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全面使用浙江省司法鉴定统一受案管理模块,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管理。
(五)深入推进打击违法犯罪行动。公安部门将围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涉医美违法犯罪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一是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充分依托执法办案一体化平台,密切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互通情报信息,提前介入相关案件查处,依法受理部门通报线索、移送案件,畅通司法鉴定、检验认定绿色通道,确保核查处置到位,打击查处有力。二是进一步提升侦办效能。强化合成作战,深化警种联动,针对医美领域案件区域化,网络化的特特征,积极实践“一地主侦、集群作战”模式,做到侦办一起大案,摧毁一条黑灰利益,切实提升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度。三是进一步落实协同治理。严格按照《协同打击治理医疗美容行业犯罪常态工作机制》要求,通过共享信息、线索通报、双向移送、联动协作、专业支撑、会商督导机制,不断增强部门协作效能,助力我省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卫生健康部门将持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整治行动,夯实卫生监管工作举措,加大对各类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和各个生活美容场所的风险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六)加强普法宣教引导。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医疗美容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提升消费者辨别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加大医疗美容领域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进一步加强正面引导,持续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继续扩大知识宣传的受众面。充分打好部门联动“组合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 童紫莺
联系电话:0571-87709033 传 真:0571-87709179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