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7926 | 公开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建〔2024〕1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嘉9号建议的答复
苏清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执业医师增加注册中医类别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注册政策、改进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职称晋升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议对于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西医医师在增加中医执业范围后,原有的职称晋升体系应不受影响,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护“西学中”的积极性,鼓励西医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用好中医,更好地为全民健康事业服务。 | 您提出的建议极具前瞻性和实用性。这样的提议无疑会极大地保护和激发“西学中”医师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鼓励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深入学习和实践中医技术,从而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贡献力量。目前,对于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且注册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可选择晋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我们也将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力求为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职称晋升环境。 |
2 | 建议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作适当修改,明确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可以在备案制中医诊所中注册执业,允许其申请开设备案制中医诊所,提高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的“含金量”,鼓励和吸引更多临床医师参加“西学中”。 | 您所提出的观点非常具有建设性,我们看到了您对提升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地位的热情和期望。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包括中西医结合专业)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备案制诊所,并在所申请的诊所中注册。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按照相关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修订工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以期更好地满足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职业发展需求,并进一步推动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 |
3 | 建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允许西医执业医师在依法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可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 | 您所提出的允许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依法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可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的建议,对于促进中西医结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建议能更好地整合医学资源,提升医师的专业能力,从而为患者提供更为全面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是由国家(原卫生部)制定和发布的。因此,对于该规定的补充和修改,需要由国家层面进行组织和实施。我们理解您的关切,也非常重视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医药管理局反映您的建议,并争取在未来的政策修订中得到重视和采纳。同时,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向,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 |
感谢您对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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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综合管理处吴建锡
联系电话0571-8770923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