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7919 公开日期: 2024-07-05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4〕39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杭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30 16:5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毛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突破医养结合壁垒 推动我省养老照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老龄健康政策、推动部门政策协同、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结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等部门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突破医养壁垒,提供政策支持探索医养结合模式

2015年以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省级先后印发一系列政策,持续推动医养结合事业健康发展。一是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明确完善医养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家医团队与老年人签约、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养设医”医保定点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8个方面的任务。同时提出落实投资和财税政策、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加强医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信息支撑5方面保障措施。并明确9个(杭州市、温州市和德清县、嘉善县、新昌县、金华市金东区、龙游县、台州市路桥区、遂昌县)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地方与国家试点同步实施二是2017年省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门印发了《浙江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并建立浙江省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的通知》,率先开展覆盖全省的医养结合监测工作,并联合制定发布《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省标准。四是2021年省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五是2022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六是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率先印发《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地应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提出了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和在全省域培育“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医养结合机构”奋斗目标。

按照部门职能,省卫生健康委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各地医养服务发展。一是加快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型医疗机构;推进有富余床位的一、二级医院以及接续性医疗机构,利用专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增加医养结合服务功能。截至2023年底,已建两证齐全(同时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书)医养结合机构417家,其中“养中设医”的养老机构270家;“医中增养”的医疗卫生机构147家。二是规范医养协作机制联合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工作的通知》,持续推进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或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截至2023年底,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1674对,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签订合作协议14975对。三是发展社区居家医养服务。制定浙江省《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重点工作清单》,持续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将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养老场所,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养结合服务。截至2023年底,提供居家服务的医疗机构有2837家。四是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医养”发展。率先全国制定《浙江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有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城市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并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全省参与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医养结合机构分别有57家和68家。

下一步,省级将以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合力推进医养结合事业高质量发展。

 

 

 

 

 

2

 

 

 

 

完善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培训政策。

依托国家级培训项目,省卫生健康委连续四年下发省级文件,组织全省域实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对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功能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对应简称“医设养”“养设医”) 从业人员开展分级分类专项培训共计9961人次,并率先将项目拓展至省级医院设有全科、康复、护理、心理及营养等有关科室的医护人员,作为医养人才师资力量储备。目前,全省已建医养结合培训基地24个,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双提升。2021年以来,省级指导杭州市率先开展紧密型医养联合体建设,牵头医院共接收医养结合机构进修学习118人次,专家下沉448人次,开展学术讲座88场,AHA培训282人次。   

 

 

 

 

 

 

 

3

 

 

 

 

 

 

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支撑。

 

省级通过实施数字健康技术,助力智慧健康养老。

一是实施高地建设行动,发展B2C模式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构建线上预约、在线诊疗、线下护理、药品配送、医保结算等全流程闭环服务,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常态化“云诊室”服务,形成线上线下分诊新模式二是基于“健康大脑”打造“浙里银龄健康”应用。开发老年人健康评估组件,嵌入全省90个县(市、区)基层公卫系统,打造老年人健康智能分析引擎,引入人工智能算法对评估结果开展分析预警。目前累计开展123万老年人健康评估,对123万老年慢病患者健康状况进行精准画像,通过疾病史、随访记录、生活习惯等17项风险因素计算老年健康风险指数,生成健康评估报告,推送健康教育处方。 

 

 

 

 

4

 

 

 

加强健康养老相关保险的保障力度。

省级先后出台《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初步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闭环式标准化体系,其中明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群为重度失能人员可以用于医养床位补贴。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全面推进长护险参保扩面,协调省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细化政策方案。指导各地规范长护险与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及有关福利救助制度整合,推动各项重点工作有效落实。

 

 

 

 

 

 

5

 

 

 

 

 

加强两类机构的前置统筹审批与规划

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辖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简化设立程序,优化审批环境,涉及同一层级多部门办理实行“一窗受理”,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省级明确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家专项政策要求,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省级继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拓展医养服务功能,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医养结合机构。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录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了解老年健康、医养结合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王颖

联系电话:0571-87709486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代表提供的参考材料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5日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代表提供的参考材料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

3.《省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7〕48号)

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7〕6号)

5.《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9〕20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7.《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2〕11号)

8.《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卫办〔2021〕8号)

9.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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