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7889 公开日期: 2024-07-02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4〕19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绍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30 14:4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马高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院陪护工作纾解陪护难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推进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建立健全促进医疗陪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和机制

我委高度重视医院医疗护理员的管理,加快推进相关制度机制建设。2013年在原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培训中心(现浙江省卫生健康综合保障中心)挂牌成立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担包括护理员在内的卫生计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2014年,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为我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证书,可作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创优活动的指标及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相应人员的依据。2015年,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发《关于开展医院护工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率先在浙江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肿瘤医院4家三甲医院进行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试点,积极探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的实践模式。此后,杭州、台州、金华等地的部分市、县级医院主动参加了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和考核。2017年起,每年举办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在行业内引导技能练兵,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品质。2019年,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将护理人员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2021年,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18个部门印发《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明确以“金服”计划为抓手,到2023年培训护理行业技能人才30万人次的目标任务,以有效扩大护理员队伍。2022年,作为全国首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试点省份之一,印发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2023年,制定下发了《浙江省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要加强患者照护服务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签约照护服务企业资质、照护服务人员资质、资信情况、服务内容等的审核,督促指导照护服务企业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收费标准,完善投诉管理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鼓励探索通过数字化手段监管照护企业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患者照护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由于陪护工(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我委强化与省级有关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医疗护理员管理,并持续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积极推动相关立法,2023年11月出台《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规范医疗机构护工管理。

2

 

 

 

 

探索医疗机构自办和市场化并行的双轨模式。

    2019年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经调研,目前我省大部分医疗机构向第三方专业陪护机构聘用医疗护理员(护工),个别医疗机构由医院配置医疗护理员,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第三方陪护机构负责招聘、签订合同、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工资发放、处理相关投诉事件。按照现行价格政策,医疗陪护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根据经营成本、服务内容、供需状况等自主确定。商务部门加大对提供医院护工的家政公司政策支持,重点开发护工专业险,化解医院护工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通过按日、按次、团体等不同组合的险种,降低保险费用,加大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措施,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由医疗机构配置医疗护理员替代家属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护服务,目前83家医院正在试点开展。下一步,我委将及时梳理总结无陪护病房试点中推行的模式、收费标准等,形成无陪护的经验做法面向全省进行推广,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积极探索适合浙江医疗陪护市场需求的自办模式,推动医疗陪护自办和市场化模式协同发展。

3

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由于陪护工并不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内,不能强制要求持证上岗。我委将积极引导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持续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围绕医疗陪护服务行业紧缺(职业)工种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优化完善病房探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护理员休息区,为给患者营造舒适、安静、整洁的治疗和休养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医疗陪护服务主体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辅导,及时提示违法违规风险,引导其增强价格自律和合规经营意识,合理制定陪护服务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窗口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素,自觉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监管,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机构不断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服务规范、用户投诉反馈等内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医疗陪护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https://wsjkw.zj.gov.cn/),了解医院陪护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处  阮英轶

联系电话:0571-87709065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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