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7884 | 公开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建〔2024〕45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绍12号建议的答复
马高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地方医院应对省级三甲医院扩张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规范合作办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下沉、推动分级诊疗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超前谋划地方医院与“下乡”三甲医院的融合发展。建议用托管的方式,由三甲医院托管业务影响很大的地方医院,打造医疗体,避免“大树底下不长草”,避免医疗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 一、规范省级医院与地方医疗合作项目管理。为加快地方医疗机构科学、高质量发展,更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下沉和均衡布局,2022年,省卫生健康委规范省级医院与地方医疗合作项目管理,突出政府在省级医院与地方医疗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医疗合作项目合规性审查。优先支持省级医院与山区海岛县(市、区)开展医疗合作,避免在医疗资源富裕区域重复建设,防止出现省级医院与地方医院低水平竞争、“虹吸”基层专家人才、病人等情况。同时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做好省级医院与地方合作办医项目合规性审查论证工作。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贯和业务指导,推动省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与县级医院协同发展,加快形成省级有高峰、市域有高地、县域有高原的全省域医疗卫生协调发展格局,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 二、持续深化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加大对山区26县和6个海岛县帮扶力度,强化管理支持、人才带教、学科建设、专科提升等“造血式”帮扶模式。省市龙头医院组团帮扶32个山区海岛县,共建重点临床专科149个,县级重点临床专科CMI均值同比提升8.36个百分点,RW≥2病例占比均值同比提升2.01个百分点,县域就诊率达到91.3%,7家县级医院通过帮扶创建成为三乙。下一步将进一步规范帮扶合作办医,加强托管费和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严格人员选派,加大财务、质管等方面专家选派力度。 |
2 | 区分三甲医院和地方医院,设定差异化报销比例。建议医保部门针对不同等级医院设定差异性的报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不同的病种设定差异性的报销比例,比如,将三甲医院在地方的院区报销比例与地方医院拉开至少20个百分点以上,以此引导患者理性选择医院就医,达到分级诊疗目标。 | 2021年10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明确合理拉开统筹区内外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相邻等级之间的支付比例保持10%左右的差距。202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待遇水平、推进多元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病组在设区市范围内不区分医疗机构,实行同病组同一付费标准,有效助推分级诊疗,引导常见病、慢性病和康复患者下沉基层就诊。 |
3 | 调整针对省级三级医院的考核指标。应将三甲医院的业务结构纳入到考核体系中来,培养三甲医院向基层医院引流的意识,实现真正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将患者的就诊满意度等一并纳入绩效指标,进而引导患者向更具服务化的县市级医院流动。 | 一是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我省在开展医院等级评审时,根据不同等级设置不同要求。三四级手术占比方面,综合医院中,要求三甲医院三四级手术占比≥20%,三乙医院三四级手术占比≥12%,二级医院修改为要求二级及以上手术占比,二甲医院为≥60%,二乙医院为≥30%。综合医院疑难病例相对权重(RW)值方面,三甲医院≥4%,三乙医院≥2%,二级医院≥1%。同时,在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下转患者人次数、出院患者四级手术比例也均是重要考核指标。上述指标的设置,旨在引导三级医院立足从事疑难疾病诊治定位,优化收治患者结构,提升医疗资源整体运行效率。 二是以患者就诊满意度为导向。在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门诊患者满意度、住院患者满意度均是重要评价指标。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开展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针对性培训,让医院进一步理解相关指标意义,有效发挥指标引导效能。同时,开展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修订,优化指标设置,全面科学评价医院。 |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门户网站,了解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和有序扩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保障待遇等工作信息。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体改处孙剑寒
联系电话:0571-87709290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5日
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
一、基本制度
(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大病保险(包括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2.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清单管理,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3.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筹资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等暂不纳入清单管理。
(三) 医疗救助制度
1.对特困供养人员(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简称“低边”)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上人员统称“救助对象”,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2.对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基本政策框架
(一) 基本参保政策
1.参保范围。
1.1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1.2 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
2.1 全额补贴人员范围:特困人员。
2.2 定额补贴人员范围:除特困人员的其他救助对象。
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 基本筹资政策
1.筹资渠道。
1.1 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1.3 大病保险:按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标准筹集。
1.4 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2.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参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3.筹资基本标准。
3.1 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5%(含生育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3.2 职工缴费率:在职职工缴纳基本保费原则上控制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本人工资收入(参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省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3.3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国家部署安排逐步放开本地户籍或本地缴费年限限制;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确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费基数,缴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
3.4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个人缴费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三分之一。
4.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选择按月延缴的,按月延缴期间按照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执行,缴费基数和费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延缴标准确定;选择一次性缴足的,缴费标准原则上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费率,按不足年限计算确定。
(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各设区市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1.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1 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对一个疾病过程在统筹区内确需多次转诊住院的,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
1.2 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75%左右,职工医保达到80%左右,居民医保平均达到70%左右。合理拉开统筹区内外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相邻等级之间的支付比例保持10%左右的差距。
1.3 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支付限额叠加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达到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2.1普通门诊:各设区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规范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分步执行国务院和省关于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调整办法。合理设置门诊(含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费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相邻等级医疗机构差距达到10%。
2.2门诊慢性病: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和《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浙医保联发〔2021〕7号)文件执行。
2.3门诊特殊病和日间手术:省级统一规范门诊特殊病种,分批发布病种范围,各市不得擅自新增特殊病种。特殊病种和日间手术等,按照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
3.大病保险。
3.1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病保险符合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
3.2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以下统称“大病保险目录”)的门诊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医疗救助。
4.1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符合规定的费用救助比例不区分门诊、住院,其中,特困对象为100%,低保对象不低于80%,低边对象不低于70%。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待遇所需资金由该级人民政府保障。
5.倾斜政策。
5.1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5.2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保障后符合规定的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三、相关费用的界定
自付费用指患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目录范围内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共付段按比例个人支付部分、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支付方式由患者支付部分、按规定结算前由参保人员先行承担的部分、经批准的转外和异地就医按比例需自行承担的费用等。
自费费用指不属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包括目录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等。
四、基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五、其他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