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4-0005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委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1994年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于当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202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原卫生部1994年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经过2006年、2017年两次修订,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1995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2011年更新为《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参照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因此我省于2003年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2019年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取代原《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为适应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发展需要,现我省对2019年版《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共有6章32条,分为总则、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评审权限与组织、评审程序与结论、监督管理、附则6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确定从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8个维度对医院开展综合评审,并规定评审结论有效期4年。明确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并对医院一体化管理进行了界定。明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能上能下的动态评审机制。
第二章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部分,规定了医院具体等级分类,以及未出台评审标准的医院参照级别确定。明确了新建医院申请时间要求及逾期未申请处理。明确医院等级评审中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明确医院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处理。
第三章评审权限与组织部分,规定了医院评审分级负责,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职责。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组建评审员库,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评审。同时明确了评审员任职条件及日常管理要求。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结论部分,规定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制定原则及程序。医院评审申请实行逐级审核,允许医院申请缓评1年。明确医院评审开展形式,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初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整改期,再次评审结论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确定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等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对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确了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同时废止2019年印发的《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四、主要修改部分
(一)优化评审周期安排。评审有效期由5年调整为4年,与国家评审周期4年保持一致。新增动态评审,以及能上能下动态评审机制的表述。
(二)优化一体化管理医院认定标准。明确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明确医院一体化管理是指规章制度标准统一制定执行,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医疗资源统一调配,医务人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三)完善新建医院等级评审制度。明确新建医院首次评审前按照建设级别管理,不予定等次。新建医院取得首次评审资格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次评审申请,逾期未申请评审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醒仍不申请,认定为无等级医院。
(四)完善既有医院等级评审制度。明确医院应在等级有效期届满之日至少提前3个月完成评审申请。明确申请原等级复评的医院如自评不合格的,可申请缓评,缓评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
(五)完善医院评审方式。增加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审准入要求,具体在医院评审标准中确定,同时要求社会办医院按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建立本机构指标评估体系,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确定排名。增加对申请评审的医院进行大数据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整改期由6个月修订为3—6个月。
(六)完善评委会委员及评审员管理制度。新增评委会委员退出机制,即因工作调整,不宜担任委员的应及时调整。新增评审员任职要求和退出机制。明确评审员禁止行为及相应处罚条款,严重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陈彬鑫
联系方式:0571-87709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