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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4-08033 公开日期: 2024-06-11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发〔2024〕13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1 09:2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有效应对人口流动、老龄化等新形势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加快补齐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海岛医疗卫生服务短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基层为重点,立足提能力、补短板、强覆盖,创新发展“固定+流动”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动态优化调整村卫生室设置,因地制宜推广农村巡回诊疗服务,形成以县域医共体为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车为载体,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的标准化、数字化、一体化巡回诊疗服务体系,让农村居民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4年底,全省在现有巡回诊疗车的基础上,再新增100辆以上,总量达500辆以上,农村地区基本实现巡回诊疗车“应配尽配”,“固定+流动”服务模式全面推广,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布局,推动巡回诊疗车标准化配置。

1.明确车辆配置数量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医疗卫生服务“空白”的行政村,根据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求、交通等情况,原则上按照每辆巡回诊疗车服务覆盖5—7个行政村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精准核定县域巡回诊疗车配置数量。偏远山区及海岛县的巡回诊疗车核定数量可适当增加。

2.统一车辆招标采购要求。按照《浙江省“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车技术导则(试行)》,全省统一巡回诊疗车建设标准及车载医疗设备配置清单。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实际需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对车辆及车载医疗设备有特殊需求的,报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巡回诊疗船建设标准及医疗设备配置可参照执行。

3.落实巡回诊疗服务配套措施。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排摸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巡回诊疗点,行政村邻近且服务人口较少的可集中设置1个巡回诊疗点。巡回诊疗点所在行政村应设置相关场所,确保路通、水通、电通和网通;需要公示的,内容应公示在村务公开栏,并实行定时、定点、定人的“三定”巡回诊疗服务。

(二)规范服务,加强巡回诊疗车运行管理。

1.规范巡回诊疗服务项目。巡回诊疗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巡回诊疗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态化传染病防控工作等,重点是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及健康管理,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并承担家庭医生签约工作职责。巡回诊疗服务药品由承担巡回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当地多发病种和群众实际需要等按需配置。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家庭等确有需求的人群,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护理、康复指导、药品配送、家庭病床等服务。

2.提升巡回诊疗服务质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巡回诊疗车具体运行,定期对巡回诊疗服务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要结合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特点,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等任务,合理安排巡回诊疗服务频次。原则上每周每个巡回诊疗点1—2次,按实际服务需求可适当增减,每辆车每月出车服务时间不少于15天。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责任,及时告知农村居民巡回服务时间、地点和内容,定期反馈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农村居民就医获得感。

3.统筹巡回诊疗车功能。各地要统筹巡回诊疗车“平急两用”功能,平时作为“智慧流动医院”,应急时可转换为类急救车辆,协助参与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全省巡回诊疗车统一纳入“浙里急救”系统进行管理,对服务过程实现智能监管。各地每年对巡回诊疗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造提升;对车辆部件、医疗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予以淘汰和更新,确保巡回诊疗车数量、质量均有保障。

(三)创新机制,加强巡回诊疗服务团队建设。

1.建立巡回诊疗人员统筹调配机制。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的优势,由承担巡回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合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巡诊服务,强化技术支持和巡诊人员派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由县级统筹安排。组建由临床类别医师、中医类别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辅助科室人员参与的巡诊团队。原则上每次巡诊服务至少安排1名医生、1名护士或辅助科室人员,并配备专职驾驶员。

2.实行巡回诊疗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巡回诊疗车随车医务人员的能力培训,每年安排到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培训不少于2周,其中到院前急救中心(分中心)接受培训不少于1周。对新加入巡回诊疗车随车的医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内容涉及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慢病管理、辅助检查、居家医疗、适宜技术推广等。加强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提升巡回诊疗人员应急情况的处置能力。

3.完善巡回诊疗人员激励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巡诊医务人员按照每人每天8—12个当量纳入所在县(市、区)补偿机制改革购买项目范围。按规定发放误餐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巡诊服务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医疗机构要保障参与巡回诊疗的医务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收入水平不降低。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巡回诊疗服务作为其基层工作经历累计计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指导全省“智慧流动医院”巡回诊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和更新巡回诊疗车技术标准。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对山区26县和海岛县的巡回诊疗车新购和改造按50%比例给予补助;从2025年起对山区26县和海岛县的巡回诊疗车按照每辆车15万元/年的标准,结合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运行经费补助。省医保局负责加大巡回诊疗服务的医保报销倾斜力度,将巡回诊疗车上提供的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按规定给予医保支付;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做好系统改造,实现巡回诊疗车上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将巡回诊疗点建设统筹纳入乡村建设内容。要强化设区市及县(市、区)投入保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落实。县级财政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安排巡回诊疗车日常运行补助资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细化责任,统筹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资源,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巡回诊疗主体责任。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地要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为巡诊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通过5G网络,实现巡回诊疗车移动医疗数据传输,支持其与医疗机构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巡回诊疗车“云诊室”建设,推进AI人工智能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应用,通过远程诊疗、医保实时结算、在线随访,实现居民健康档案动态更新、双向转诊和“车上开单检查、机构线上诊断”。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巡回诊疗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知晓率,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巡回诊疗等服务提高健康水平。要积极挖掘和宣传巡回诊疗服务中的典型案例,为开展巡回诊疗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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