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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344 公开日期: 2023-08-29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医改联席办〔2023〕4号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5 08:5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医改议事协调机构,省医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医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3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一、加快构建有序就医和诊疗新格局

(一)实施医学高峰攀登行动。推进浙医一院国家医学中心建设,支持浙医二院争创国家医学中心,推进中科院医学所建设二期项目。申报1个专业类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争取3个建设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完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建设市域医疗高地。加快宁波、温州、湖州、金华等4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湖州、金华、台州等3个国家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积极争取国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加强省级医院与地方合作办医管理。制定专科医院发展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快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全面实施高水平县级医院“七大行动”,新增10家三级县级医院,指导各地实施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新增省级县域龙头学科10个以上,县级医院出院患者手术占比、微创手术占比、三四级手术占比分别达到30%、13%、13%以上。启动实施医务人员万人进修培训提升工程。(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做实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强化山区26县和6个海岛县医疗服务能力,山区海岛县三级医院数量达到12家。以嵊泗县、景宁县为试点示范,推广“牵头省级医院+省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1+X”组团式帮扶机制。启动实施医卫人才山海强基专项工程、“乡镇卫生院帮扶提升”工程。(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深化县域医共体改革。巩固医共体“一家人、一盘棋、一本账”管理,推进数字化医共体建设。完善“总额预算、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医保激励约束机制,探索以医保支付为杠杆,推进医共体向健共体转型发展。持续开展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评价和监测。建立县域医共体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六)夯实基层卫生健康“网底”。出台《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28%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新增10家社区医院,新建和改扩建规范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500个,新增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医学生1700人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负责)

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试点。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省建设,落实《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按国家要求开展监测评价。指导湖州市、丽水市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指导浙医一院开展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试点。做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和省级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八)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及各市开展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启动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稳妥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切实降低种植牙虚高价格。持续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和相关监测工作。(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九)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各地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办法,建立健全人才、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山区海岛等薪酬总量专项激励机制,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机制,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强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认真做好2022年度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强化结果通报、补助资金挂钩等机制。科学确定2023年度主要目标任务,门急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幅控制在5%以下,医疗服务收入占比达到34.5%,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重达到43%。(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推进数字化改革。持续迭代“健康大脑”,按照“1+11”总体布局建设“浙江健康云”,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核心业务规范有序上云,实现“健康数据高铁”省市县乡村五级全面贯通。建强“医保大脑”,完善智慧医保平台架构,持续拓展系统功能。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深化便民惠民服务向纵深发展。推进“5G+医疗健康”“区块链+卫生健康”试点,办好全国数字健康创新应用大赛医学人工智能主题赛,推广人工智能临床辅助决策支持、医保电子票据区块链和医保移动支付等场景应用。推进医疗健康和医保公共数据共享。协同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归集和流转平台。(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十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医保目录。聚焦新业态劳动者、非义务教育段学生儿童等重点人群,着力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进一步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稳步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浙里惠民保”改革。(省医保局负责)

(十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编制办法,健全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强化预算执行刚性。迭代升级住院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病组、点数、系数等要素调整机制。制定不设差异系数病组目录,完善中医激励政策,制定医药新技术支付管理办法,推进康复住院按患者导向支付模型(PDPM)点数法付费。扩大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出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常态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稳步扩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协同开展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迭代升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经信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完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政策,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规范合理用药,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药品、疫苗等质量监管,对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全覆盖抽检。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加强创新药研发指导与服务,对我省创新药在注册核查、注册检验等方面予以支持。(省药监局、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医保局负责)

四、健全公共卫生安全体系

(十六)推进疾控体系改革。稳步落实全省疾控体系改革,推进新组建的省疾控局平稳运行。健全完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推动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各级疾控机构、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等建设,依托省疾控中心,争创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推动省级预防医学科学院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研支撑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促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实施医疗救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扎实做好新冠疫情“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工作。建立健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公立医院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并明确考核评价标准,推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推进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推动县级疾控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协同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

(十八)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持续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提高居民及重点人群健康素养。出台《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县评价标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

五、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

(十九)实施老年健康支撑行动。依托浙江医院争创国家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各设区市依托现有医疗资源或新改扩建等方式建设老年病医院(老年医疗中心),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率达70%以上。制定《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评价标准(试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实施优生优育保障行动。制定《关于加快落实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若干意见》,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生育政策支撑体系。实施母婴健康提升工程,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深化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建立全省人口长期均衡指标体系,落实省市县人口监测预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积极争创公立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深化建设5家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浙江中医药大学创建一流中医药大学,支持省中医院争创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力争新增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医院1家。出台《浙江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制定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方案。深入推动“中医处方一件事”改革和“国民学国医”平台建设,全面推进“浙江中药服务在线”建设。全面实施西学中教育改革。(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加强综合协同监管。强化全行业、全要素、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贯彻“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行“首违轻微不罚”等柔性执法制度和非现场执法。深入实施清廉医院建设五年行动计划,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民营医院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六、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

(二十三)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队伍建设。以“5年院校教育+3年规范化培训”为主,结合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等多种途径,培养培训适用型全科医生1000人以上,培养高水平县级专科医师100人以上。落实对按规定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全科医生注册或加注全科医生执业范围。保障全科医生薪酬待遇,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健全县域医共体统一设置岗位机制,新增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指导地方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紧缺专业培养。推动高等院校加强全科医学、精神医学学科建设,普遍成立校级教育教学机构。深化医教协同,加强精神、重症、麻醉等专业人才和防治结合复合型人才培养。实行公共卫生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医改工作领导的要求,原则上由一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医保、医疗、医药工作,切实落实政府对医改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完善医保、医疗会商制度,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在卫生健康现代化综合管理平台中建设“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行动”模块,建立重点目标和任务晾晒推进机制。(省医改联席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负责)

(二十六)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履行政府办医职责,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六项投入”政策,加快建立建设发展靠政府、运行补偿靠服务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全面推进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助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保障,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中医药财政投入,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加强对加快发展地区和薄弱领域、关键环节的投入倾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七)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清单化梳理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改革需求和重要改革试点,充分发挥试点探路、先行示范作用,加快形成更多标志性成果。加大药耗集中采购、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薪酬制度、综合监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联动改革力度。认真做好宁波市鄞州区、长兴县“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注重医改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医改政策研究,强化医改智力支持。(省医改联席办、各地医改议事协调机构负责)

附件

省医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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