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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313 公开日期: 2023-07-27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发函〔2023〕103号

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政法委 省委网信办等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11 12:4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联,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政法委

省委网信办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妇联                     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应急函〔2023〕218号)中“开展专项行动”的任务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生育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决定于2023年7—12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代孕、非法采供卵、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配合,健全信息沟通共享,强化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力 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技术和人员 管理,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不具备相 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禁互联网医院开具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

(二)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进一步加强身份识别管理,配备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至少包括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脸像)等,在患者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查身份信息。

(三)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拟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营业执照登记环节如实使用 “医疗服务”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在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前,不得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 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重点排查注册范围为医疗服务、健康咨 询、母婴保健等公司,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加强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查处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记录。常用药品包括枸橼酸克罗米盼(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激素和雌激素等。常用辅助生殖器械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针、体外受精各阶段培养液等。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各地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追究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撤销所在机构辅助生殖技术资质,对医务人员视情形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医疗机构、非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由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违法行为,对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推进专项行动。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7—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包括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和自查整改等工作。

(二)重点抽查阶段(2023年8—10月)。各市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行动的重点抽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将专项活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管督察“回头看”,适时对重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1—12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管理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综合治理成果。

各市卫生健康委于每月2日前并报送本市上一个月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汇总表,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实施,及时通报信息和工作进展,扎实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和移交相应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对属于其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各地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点地区和重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三)落实长效机制,形成共管合力。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效工作机制。落实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舆情引导、有奖举报等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共管合力。各部门依职责将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黑名单”,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当地媒体、网站和官方网站公布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宣传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形成依法打击、群防群治的局面 。

驻浙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卫生部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健康委 沈宏振,0571—87709128;

省委政法委 王文兵,0571—87050567;

省委网信办 陆沈健,0571—81051266;

省法院 张婉琳,0571—87058570;

省检察院 陈阳,0571—88810147;

省公安厅 林汝海,0571—87286200;

省教育厅 岑超超,0571—88008879;

省民政厅 王青青,0571—87055488 ;

省市场监管局 王连娟,0571—89767072;

省药监局 步文磊,0571—81393626;

省妇联 周大立,0571—87050369;

省通信管理局 杨垚娟,0571—87038320。

附件:1.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部工作职责及具体措施.docx

2.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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