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099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3-04-20

《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4-26 11:1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和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含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同时,随着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各类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批权限逐步向县级下放。为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同时加强对县级审批工作的指导,我委于2022年1月正式印发《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对规范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和基层工作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结合国家最新印发的《关于加强省级产前诊断能力建设的通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等要求,对部分条款予以修订调整。

(二)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制订。  

二、主要特点

重点从技术实施和机构人员上,进一步规范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在技术实施方面:一是加快“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2.0平台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审批系统,实现“一网通办”,通过打通审批系统、数据资源系统和电子证照库,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二是推广电子证照应用,率先探索省域范围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要求,制订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技术服务监管。

在机构管理方面:一是明确机构设置要求,结合各地人口结构和医疗服务资源科学布局相关机构,如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产前筛查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至少设置1家,进一步满足群众需求。二是明确机构审批流程,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流程材料,加快全省统建审批系统和相关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三是探索全程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源系统”,依托“浙里办”加强信息公开,动态更新服务机构白名单,引导群众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

在人员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人员考核流程和资质要求,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从事核准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二是明确“一证通用”,省内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全省通用,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支持“浙里办”APP相关电子证照查询。三是创新培训模式,依托全省医师教育培训应用,加快上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模块,并与继续医学教育进行衔接,不断提升业务人员水平。

三、主要内容

分六个章节、共40个条款。

1.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六条。具体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层级,提出数字化管理、电子证照应用等总体要求。

2.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至十四条。明确各类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基本要求,及审批、校验、变更等具体操作流程。

3.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至十九条。明确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及业务培训要求。

4.第四章“技术实施”,第二十至三十二条。分类别明确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的相关要求。

5.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创新“互联网+”监管服务。

6.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生效时限。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徐玮

联系方式:0571-87709067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母婴保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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