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3-00069 | 公开日期: | 2023-03-15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办发函〔2023〕8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等工作要求,营造校园卫生健康环境,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学校开展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现将《浙江省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浙江省校园卫生健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一)学校。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前后两周内各开展一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履职自查工作,自查路径和方式不变;二是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开展学校健康教育;三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依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四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党委政府部署,依职责做好校园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一是履行学校卫生工作监督职责,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二是开展对学校传染病、常见病等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三是做好国家部署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见《学校卫生执法检查表》(附件)。
(三)教育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现状、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和学校开展学校卫生自查情况,督促学校做好卫生安全隐患申报和整改工作。
二、行动要求
(一)学校。加强卫生机构建设、设施设备投入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确保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有人管、有人做、做得好。要按国家课程要求规范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开展学生健康管理工作。要落实校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及中小学“一案八制”等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消除各类校园卫生健康隐患。要按照《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2021)配置学生学习用品。要将校园卫生自查工作纳入年度常态化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切实落实学校健康教育工作。鼓励学校按照《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依规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评价,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要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合理抽取检查对象,匹配必要的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准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抽查结果共享应用,将学校卫生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校园传染病防控、学校健康教育与管理、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等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履行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的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应用非现场智能监管,对非现场智能监管能覆盖的检查内容,要避免再次人工现场检查。
(三)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学校健康教育,加强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问题的整改力度并及时向卫健部门反馈。要加强新、改、扩建学校项目建设的管理,教学建筑、教室采光照明、教室通风设施及相关生活设施配套等的设计要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要加强“健康促进学校”建设工作,将健康管理融入学校建设、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全过程。
(四)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检查与整改互通反馈、层级督查良好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商讨校园卫生健康工作。要抓住浙江省数字化改革契机,建立并完善数据动态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机制,加强三方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及时为学生防近、健康浙江2030行动等工作提供政策决策、评估信息。
三、信息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各设区市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总结报上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含电子稿)。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 倪 胜,电话:0571-87709027;
省教育厅 何邦键,电话:0571-88008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