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浙江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4日至3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意见0条,未采纳意见1条。
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第二十六条“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审核人”增加“必须掌握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是染色体核型分析结果的实际审核人”限定要求。 |
未采纳 | 按照国家《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要求,从事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上述基本条件对开展染色体核型分析报告等工作的产前诊断实验室检测人员作出了细化规定。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再新增其他限制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