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落实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0日,《关于加快落实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条意见建议。经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会商,不予采纳,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除“辅助生殖、产前检查”外,建议增加“分娩镇痛”。 | 未采纳 | “分娩镇痛”的相关表述已在“(十二)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一段中体现。 |
2 | “(十二)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中,除“健康教育、心理辅导等”外,建议增加“医务社会工作”。 | 未采纳 | 表述与国家17部门文件一致,医务社会工作在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具体工作已在健康教育、心理辅导等中体现,不再重复。 |
3 | “(十一)完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中,建议明确在各定点婚检机构(多为各区、市县妇幼保健院)设置婚登办证窗口或婚育综合服务中心,方便为新人们提供婚前咨询、检查及指导,待检查结束后可以方便给婚检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 未采纳 | “在各定点婚检机构(多为各区、市县妇幼保健院)设置婚登办证窗口或婚育综合服务中心”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国家卫健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