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806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2-12-22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03 16:4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卫生健康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二)目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

根据2021年11 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印发,要求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起草本标准。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包含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正文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即第二条规定“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等行使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即第三条规定了四个一般原则;第四条规定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是明确了罚款裁量原则。第五条规定了罚款裁量应当充分全面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起到相应的惩戒效果。罚款裁量幅度一般按三个规则进行等级划分。

四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十种情节。第六条规定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第八条定了依法教育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再作为从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裁量情形。

五是对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关要求。第十六条 规定了证据采集的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说明理由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集体讨论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了陈述申辩意见处理的要求。

六是明确了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规定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追究过错责任。

七是明确推进长三角卫生行政执法一体化建设。第二十二条 明确要探索通过建立统一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规则,逐步统一长三角卫生健康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涉及卫生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分为八大类,分别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爱国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明确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层次的违法程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裁量系数较轻(30%以下)、一般(30%至70%)、较重(70%以上至100%)明确了裁量幅度。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陈垚

联系方式:0571-87709027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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