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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8114 公开日期: 2022-12-02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浙爱卫〔2022〕3号

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县和乡镇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19 21:5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国家卫生县和乡镇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爱卫〔2014〕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国家卫生县和乡镇评审实施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原则和基本要求。国家卫生县和乡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个周期内各县和乡镇仅限申报一次。县和乡镇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可向所在设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通过设区市爱卫会审核的,由设区市爱卫会于该周期第一年12月以推荐报告形式向省爱卫办推荐,并在线提交审核过的申请县和乡镇申报资料。

国家卫生县申报范围为建成区。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区)建成区之外的乡镇,推进国家卫生乡镇全域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在镇区基础上向外围行政村延伸。

(二)申报周期。国家卫生县和乡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第一年接受申报,第二年为省级评审年,第3年为国家抽查命名年。

(三)申报材料。向省爱卫办提出书面申请,需在线提供如下材料:县和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市爱卫会推荐报告、量化分级评分情况;相关文件和数据。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办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线上量化评估、现场量化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线上量化评估。省爱卫办根据各地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申报县和乡镇进行量化评分。

(二)现场量化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量化评估,现场量化评估原则上以暗访为主,对线上量化评估数据真实情况采取明查方式。暗访重点是对申报县和乡镇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进行量化评分,并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及时向各申报县和乡镇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县和乡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市级爱卫会反馈至省爱卫办。

(三)社会公示。省爱卫办对各申报县和乡镇线上量化评估和现场量化评估情况,结合各县和乡镇整改情况报告,确定符合标准的申报县和乡镇名单,并将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国家卫生县、乡镇名单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以及申报县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命名

省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将拟上报的国家卫生县、乡镇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爱卫会,经省爱卫会审核通过后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命名。

四、复审

国家卫生县和乡镇每3年复审1次。复审采取线上量化评估和现场量化评估形式,其中现场量化评估采用暗访为主,对线上量化评估数据真实情况采取明查方式,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省爱卫办建立每季度定期抽查制度,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乡镇开展复审工作。国家卫生县的复审每年每季度按一定比例抽取,至少三年全覆盖。国家卫生县和乡镇复审意见于第3年9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办,对于巩固情况良好符合标准的,建议全国爱卫会重新确认;对于巩固情况不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议全国爱卫会暂缓确认或撤销称号。全国爱卫办对抽查中不达标准的县和乡镇将直接撤销命名。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卫生县和乡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已经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乡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市、县(市、区)爱卫办应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的日常管理。各县(市、区)爱卫办每年对辖区内的国家卫生乡镇开展1次量化分级,原则上设区市爱卫办每年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进行抽查,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量化分级情况和相应本底材料上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按照量化评分等级高低确定相应抽查比例,定期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乡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向省爱卫办提出,经全国爱卫办同意,原则上可延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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