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2-07958 | 公开日期: | 2022-06-17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93号提案的答复
陈海啸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加快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第593号)收悉,综合我委和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浙江省税务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体系
近年来,我省受人口年龄结构和群众“不敢生、不能生、不想生”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出生人口持续减少、总和生育率持续处于极低水平,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的人口发展问题,从“国之大者”“民之关切”的高度,高标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期将印发《浙江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全方位集成化提出支持生育的政策举措,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注重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家庭、个人等各类主体作用,涵盖一孩、二孩、三孩家庭生育问题。
省委省政府还将推进“浙有善育”体系建设作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政府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共建育儿友好型社会先行省的战略合作机制。新组建的省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为重要职能任务,已制定印发《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在此基础上,省级相关部门将出台细化各类配套支持政策,各设区市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支持生育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条抓块统、协同发力的支持生育政策体系,着力破解群众不愿生、不想生、养不起、教不优等问题,提振群众生育信心,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二、强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支持措施
我省在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聚焦鼓励支持生育,对原有框架、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去“一票否决制”、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的内容,从原来49条减少到36条,其中删去16条,增加3条,修改25条。全面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各项法规、政策、措施,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梳理总数近7000件,已废止60余件,拟废止100余件,拟修订30余件。同时,围绕优化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我省将从时间支持、经济支持、政策支持、服务支持、权益保障、人文关怀等方面明确或出台支持生育的政策措施。
1.在时间支持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2.在经济支持上。除产假待遇由生育基金保障外,其他假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将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国家有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适当提高0-6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优化保障性住房配给机制,对多孩家庭予以倾斜,适度提高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
3.在政策支持上。在全国第一个取消再生育审批,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在全国第一个规定,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将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省有关部门已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调研,将进一步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把那个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制定长幼随学和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政策、配租公租房政策等。
4.在服务支持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一站式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儿科医疗、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发育筛查等服务;强化生育服务保障,优化婚前孕前优生检查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动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布局,建设省、市、县三级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托育服务设施和实训基地;整合儿童保健、幼教、社区志愿者等服务资源,在社区和农村建设婴幼儿照护驿站;提升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周岁幼儿,大力发展智慧托育、社区共享育儿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好支持生育的普惠优质服务等。
5.在权益保障上。要求各地制定出台措施、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相关假期及其福利待遇,研究制定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把录用女性、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保险补贴权益、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列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评价指标,完善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价指标。
6.在人文关怀上。健全生育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对女性孕产前后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其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混合模式;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等等。同时,我委专门发文部署全省全方位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引导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年发展型城市创建工作,着力加强在校学生青春期健康教育和高校学生正确婚育观家庭观教育,积极在全社会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培育新时代人口家庭社会价值观,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持续发力推进的主要工作
群众“不敢生”、“不能生”、“不想生”的问题有着众多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需要兼顾政府、社会、个人各个方面,破解这些问题需统筹施策、协同推进。针对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持续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各设区市制定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出台各类细化配套支持政策,切实优化条抓块统、协同发力的生育友好的政策体系;二是持续推动出台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包括生育保险、医保报销、长幼随学、住房保障、税收补贴等专项性政策,以及托幼一体化管理、生育假期成本分担、妇女就业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政策;三是在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推进普惠托育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推行简约文明婚俗,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口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人口发展工作建言献策。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陈鑫磊
联系电话:0571-87709096 传真:0571-87709325
邮编:31000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