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2-07954 | 公开日期: | 2022-05-26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提〔2022〕2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60号提案的答复
闵云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60号提案《关于加强结核病疫情防控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提出要求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控策略,加强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确保稳定在低流行状态或实现基本控制;2017年,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提出要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浙江建设。我省结核病总体疫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呈现平稳下降趋势。2021年,我省肺结核报告发病23969例、报告发病率为37.12/10万。
(一)结核病防治体系不断加强。全省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89家、其中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13家,结核病临床质控中心省级1家、市级8家;建立疾控机构规划管理、医疗机构发现转诊、定点医院集中诊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全省结核病分级诊疗网络中,省级承担技术指导和疑难杂症诊疗、市级承担耐多药和重症患者诊疗、县级承担普通结核病诊疗,明确双向转诊流程,基本形成“普通患者不出县-耐多药患者不出市-随访管理在社区”的局面。“十三五”期间,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实现“结核分枝杆菌快速检测”技术全覆盖,该检测从样本接收开始2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全省登记满一年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92.16%,全年耐药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98.9%,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90%以上,治疗满2年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73.48%,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2019年1月-2020年12月,我们在金华东阳市开展了痰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共收治619例,中位住院时间为14天;该市肺结核报告发病率由54.6/10万下降到41.64/10万。
(二)结核病政策保障不断完善。我省结核病患者诊疗负担显著降低,保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2013年,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耐多药肺结核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5年)》,落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要求,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逐步将耐多药肺结核医疗诊断、检查等服务项目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间的政策衔接,妥善解决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药费用。2019年,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将肺结核纳入我省慢性病保障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比其他慢性病提高了10个百分点),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2021年,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病规范化诊疗工作的通知》(浙卫发函〔2021〕80号)、制定了《浙江省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病规范化诊疗项目实施方案》,规范化诊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个人按合规诊疗费用的10%比例承担外,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在医保诊疗项目调整工作中,将“结核分枝杆菌快速检测”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在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将结核病治疗用药纳入保障范围,如贝达喹啉、德拉马尼等。结核病患者如遇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可依据《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应的社会救助。纳入基本生活救助保障范围后,可通过社会救助“一件事”惠民联办,同时享受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电力减免等公共服务。2016-2021年,我省累计招标下发以FDC为主的一线抗结核药品约4547万元;贝达喹啉、氯法齐明、环丝氨酸等二线抗结核药品约1150万元。
二、下一步重点工作
结合您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难点痛点,不断优化防控策略,健全完善联防联动机制。
(一)努力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医疗保障决策层级和权限,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我省将继续做好结核病医疗保障工作,积极向国家反馈结核病防治医保诉求;综合考虑群众需求、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经专家论证等程序后,将更多的治疗结核病检验检查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健全高额医疗费用化解机制。继续做好困难群众的资助参保工作和直接医疗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额医疗费用对象,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继续发挥慈善资金的补充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针对结核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开展更多的慈善助医活动。
(三)推动隔离住院治疗。《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现行《浙江省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病规范化诊疗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原则上经确诊的利福平耐药肺结核病人前两个月住院治疗。目前尚缺乏传染性结核病患者强制隔离住院治疗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金华东阳市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患者住院隔离治疗期间的相关数据、结合医保政策进行模拟分析以获取更多的技术参数,科学设置结核病定点医院的考核指标,为各地实施住院隔离治疗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
(四)推进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以《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为指引,结合《浙江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发现的问题,以《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为抓手,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强化行动、重点地区结核病脱贫攻坚行动、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结核病科学研究和防治能力提升行动。
感谢您的提案,感谢您对结核病疫情防控的关注。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林增
联系电话:0571-87709075 传 真:0571-87709176
邮 编:31000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