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7900 公开日期: 2022-06-17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2〕4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绍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8-19 19:4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马高祥代表:

您与周圆等10名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开放三胎配套支持政策的建议》(绍25号)收悉,综合我委和浙江省税务局、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快构建支持生育政策体系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的人口发展问题,从“国之大者”、“民之关切”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修改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印发《浙江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条例》延长了女方产假,生育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即: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同时,规定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实施意见》将全方位集成化提出支持生育的政策举措,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注重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家庭、个人等各类主体作用,涵盖一孩、二孩、三孩家庭生育问题。同时,“浙有善育”名片列入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示范区十大标志性成果,制定印发《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有善育”工作方案(2022-2025年)》。在此基础上,省级相关部门将细化出台各类配套支持政策,各设区市将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着力形成条抓块统、协同发力的支持生育政策体系,构建“善育”友好生育环境。

二、加大保障女性权益力度

2017年,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作了细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2017年和2018年,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我省《条例》规定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些举措更好地保障了妇女生育福利待遇,有利于调动家庭育儿积极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多策并举降低家庭生育成本

一是在减轻税负方面。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是在住房保障方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对符合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同时要求市县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2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针对有一定经济能力但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夹心层”群体,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目前杭州市、宁波市均已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办法,杭州市2022年计划开工建设2000套。杭州市还率先全省出台了对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的住房套数增加1套;报名参加新建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销售时,参照“无房家庭”优先摇号的优惠政策。

三是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今年,印发了家庭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南、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两个文件。同时,将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写入新修改的《条例》,为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供了政策法律支持。并通过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和幼儿园办托班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重点发展普惠服务。截至3月底,全省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4290家,托位数累计17.9万个,每千人托位数2.74个,较好地满足了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四是在完善幼儿园托班布局规划方面。以“入托难、入托贵”问题为导向,将新建和旧城改造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托班纳入规划建设。《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明确“配套幼儿园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的具体要求,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普惠性婴幼儿托班提供了依据。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陆续出台《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等文件,将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纳入中央普惠托育建设项目库,保障按普惠性标准收费托班的托育补助。2022年3月,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打通“浙有善育”智慧托育系统,实现教育与卫健部门的信息互通,推进婴幼儿健康、学籍档案智慧化管理和入托入园一件事改革”。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推动生育政策落地见效。推动指导各设区市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出台各类细化配套支持政策,切实形成条抓块统、协同发力的支持生育政策体系。二是优化生育激励机制。推动建立生育政策落实省级奖补机制,研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办托奖励支持政策,加强家庭型保障政策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生育补助、育儿津贴。三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鼓励市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公租房户型面积、租金缴纳、租赁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鼓励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设计优化符合三胎家庭的住宅户型,进一步提升居住的舒适性。四是持续推进女性权益保障工作。适时修订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就业保障,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将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纳入和谐劳动关系考评;深化女性公益关爱项目,对生育、养育困难家庭进行帮扶。五是完善托育教育制度。制定托育服务专项规划,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试点。修订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将“长幼随学”纳入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研究托幼一体化改革政策。

衷心感谢您和各位代表对我省人口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人口发展工作建言献策。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贾纪刚

联系电话:0571-8770942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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