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7873 公开日期: 2022-08-10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8-10 12:2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为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医药条例》,打造高素质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加强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传承创新处。

联系人:吴嘉嘉,电话:0571-87709385、87709373(传真),电子邮箱:zjtcm@zjwjw.gov.cn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编码:310006

附件:1.《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

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加强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具有临床、口腔、公卫执业资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相关的管理、考核、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全省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学分制评价、标准化考核的西学中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数字化赋能作用,提升全省医学人才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标准制定,组织第三方和相关专家开展课程设计、实践督导、过程管理、服务评价等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西学中培训的具体管理和日常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单位、行业学(协)会、高等医学院校、相关企业的作用。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五条  全省建立西学中省级培训基地和市级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养的主体责任,基地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级培训基地应为省级三甲医院。省级非中医医院作为培训基地的,须联合一家国家中医住培基地。

(二)市级培训基地应为国家中医住培基地,无国家中医住培基地的地市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择优确定1家市级中医医院作为市级培训基地,鼓励综合实力较强的市县医院共同参与基地建设和培训。

(三)基地有能力承担西学中临床实践培训任务,能投入专人和专项经费用于西学中培训。

第六条  按照公益性和效率性的原则建立西学中服务体系,并体现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运行的要求。

(一)建立省级平台。按照开放式共享、专业化学习、社会化服务、激励式运行的要求建立浙江省西学中网络培训管理平台,具备用户管理、培训申报、线上学习、课程考核、学情分析、定期考核等功能。

(二)开发线上课程。引导和鼓励医疗卫生单位、行业学(协)会、高等医学院校、相关企业共同参与西学中线上课程的建设和开发,鼓励引进国内中医经典课程。

(三)协同基地管理。委托开设中医本科(含)及以上专业的高校与基地共同开展线下培训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

(四)做好日常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平台运行服务、线上管理、方案制定、考试服务、基地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西学中培训采用学分制、模块化学习的方式,学习时间2年,共100学分。第一学年主要为理论学习,包含线上理论培训和线下集中培训;第二学年主要为临床实践培训。

(一)线上理论培训。共50学分,主要有中医经典类课程、中医临床专科类课程、专病课程和专题讲座等,统一在浙江省西学中网络培训管理平台实施。

(二)线下集中培训。共20学分,主要有中医基础类课程、名家讲座、中药鉴别、小组讨论等,采取集中大班面授、在线直播授课等形式实施。

(三)临床实践培训。共30学分,主要有中医四诊、临床辨证、中医治则治法、医案处方、针灸推拿等,根据学员情况,由基地安排与其相适合的导师,以门诊跟师的形式实施。学员所属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学员每周不少于半天的跟师时间。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基地在每年的10月确定并上报招录计划。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11月审核和公布招录计划,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基地所在单位统筹做好培训的组织领导、培训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组织实施。基地应建立西学中培训管理制度,明确专职部门和管理人员,高效合理安排学员参加培训。

(二)教学管理。基地应制定学员教学计划,定期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协同高校共同组织线下集中学习。

(三)师资遴选。基地应注重中医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遴选一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带教能力的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作为门诊带教师资。

第十条  培训考核

根据西学中培训三个模块的内容,设有线上考核、线下考核和实践考核。

(一)线上考核。每完成一门线上课程学习,学员进行在线自主考试,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线下考核。完成线下课程学习,学员参加一次基地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实践考核。学员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后,可参加由基地组织的实践技能考核,考核通过后获得临床实践培训学分。

第十一条  学员修满100学分即可申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对于参加一年以上线上理论培训修满50学分或未通过临床实践考核者可申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证(2022版)》。对于在2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后总培训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西学中培训并取得《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在二年内完成30学分的线上理论学习和考核,可申领《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督查与评估,进行绩效评价,对排名靠后的基地进行通报整改,对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淘汰更换。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西学中管理系统,对《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实行信息化管理,作为执业管理和定期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的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在基地同时参加拔罐、刮痧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在执业活动中运用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六条  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考试合格并注册后从事中西医结合执业活动满2年,可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考试,职称考试合格并符合条件者可转聘为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第十七条  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的执业医师在中医药人才项目、名中医评选、继续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专项,鼓励西学中人员牵头或参与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名中医工作室、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要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并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医师进行继续教育与定期考核。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个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参照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要求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其《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在西学中管理系统中不予注册。再次考核合格后,允许其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对取得《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合格证(2022版)》、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浙江省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浙中医药〔201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主张中西医结合。2020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2021年5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南阳市考察时指出:“过去,中华民族几千年都是靠中医药治病救人。特别是经过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非典等重大传染病之后,我们对中医药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要发展中医药,注重用现代科学解读中医药学原理,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加强中西医结合。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二是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内容之一。西学中改革被纳入我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重点任务,作为高水准发展一流中医药教育的一部分,重点建立健全“理论培训学分制、临床实践基地化、管理考核统一化”的西学中人员培养机制。三是《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等的配套文件。西学中虽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等文件上有规定,但其具体管理规范尚未有明确规定,西学中人员执业规范缺乏明确规定。另外,我省在既往的西学中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亟需固化成规范,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促进西学中工作依法、有序、健康、高质量开展。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提出“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1〕3号)提出“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3.《国家中医药局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人教发〔2022〕4号)提出“支持各地遴选建设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西学中培训。允许经过系统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西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区域需求,分期分批开展本地西学中专项培训。力争用5—10年时间,培养一批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4.《浙江省中医药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十三条规定“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学专业学历、学位,或者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三、起草经过

今年4月下旬,我委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开展《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初稿)》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中医药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行业学会等专家意见,召开专家讨论会和课件征集会4次。6月9日,对已经参加我省西学中培训的人员开展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4785份。6月16日在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处室内部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建议6条,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4条,不采纳2条。7月27日,向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5条,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13条,不采纳2条。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5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文件出台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总体规划以及各方的职能。

第二章“培训方式”,实行基地化管理、模块化学习,充分发挥数字化赋能作用,建立我省西学中服务体系,并体现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益运行的要求。

第三章“培训管理”,就招录时间、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遴选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学分制评价、标准化考核、定期开展基地督查与评估。

第四章“结果应用”,学员通过各项考核修满学分获得合格证后,明确其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后续的职称转聘、继续教育与定期考核要求。

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文件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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