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2-07861 | 公开日期: | 2022-06-06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提〔2022〕7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86号提案的答复
陈洁委员:
您领衔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86号提案《关于高质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议》收悉。结合省教育厅、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厅、税务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当前,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是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提供优质、普惠、均衡的托育服务,是当前提升生育意愿、缓解育儿焦虑的有效途径。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发展,2020年、2022年两年省政府将此纳入民生实事,并将“浙有善育”列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要打造的十大标志性成果之一。省人大、省政协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多次组织开展专题研讨、调查研究、座谈交流、协商问政,进一步推动了普惠托育事业发展。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建有托育机构4375家,托位19万个,每千人托位数2.9个,居全国前列。
我省托育工作尽管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正如您指出我省0-3岁婴幼儿“托育难”问题依然突出,还存在“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缺口大、各方办托积极性不高、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机构缺乏刚性规划”等问题,您提出政策引导,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政府激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基地依托,全力推进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数字载体,逐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等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省编制《“十四五”托育服务专项规划》,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机构缺口大问题。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发改、教育等部门,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锚定“十四五”规划每千人托位数4.5个的目标任务,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创模式、提能力、建机制,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努力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一)强化政策引领。坚持高位统筹,强化顶层设计和政策推动,高质量推动共同富裕,高水平推进幼有所育。省政府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签署《合作协议》,争取国家在“育儿友好型社会试点建设”中支持浙江在全国率先试点“四大支持”政策。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写入新修改颁布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法律层面保障托育服务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1+5”系列文件,成为全国托育服务政策体系最完善的省份之一。抓紧编制“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从政策和制度上保障托育服务规范发展。为加快托位供给,全面推进“新增150个乡镇(街道)建有托育机构,新增托位5万个,其中普惠托位3万个”2022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浙有善育”项目建设。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2.56万个托位的新增任务,其中普惠托位1.9万个。
(二)强化改革创新。根据省“浙有善育”领导小组工作例会要求,推动将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保障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普惠托育供给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渠道等方面启动试点工作,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先行先试。按照“政策出台能快则快、滚动推出,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形成‘滚雪球’效应”的原则,不断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
(三)积极推动幼儿园开办托班。教育部门将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2-3岁婴幼儿数量与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修订《浙江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将幼儿园开办托班按比例配置列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力争今后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原则上都要开设托班,并鼓励民办园开设普惠性托班。
二、关于各方办托积极性不高问题。
由于托育服务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近些年,我省在推动托育事业发展中存在公办托育机构供给不足、幼儿园以及其他市场举办主体积极性不高、群众对普惠型期望值较高等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将从0-6岁一体化集成改革、积极推动将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试点等加以推进,提升各方办托积极性。
(一)建立普惠托育服务的财税保障机制。参照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奖补、社区驿站建设和运营奖补、托育服务队伍建设奖补、托育服务创新试点奖补等长效机制,加快建立高质量普惠托育体系。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落实国家关于托育的税收支持政策,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专项所得税专项附加税以及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政策落地。
(二)建立幼儿园开办托班激励政策。放开登记许可范围,鼓励支持有资源条件的幼儿园,可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营业范围由3-6岁变更为2-6岁或0-6岁。增设托班的幼儿园,按规定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行补助政策。将幼儿园开办托班教职工编制纳入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统筹考虑。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推动物价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托班收费与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进行衔接,允许普惠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确保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正常运转。
(三)加强托育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规范化管理。对幼儿园内托班保教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培训,将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人社部门培养规划,实施专业人员职业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探索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实行托育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打通幼教人员在托育机构和儿童保健机构就业的职称晋升通道,畅通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
三、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机构缺乏刚性规划问题。
由于托育是一项新的体系,城镇小区配套未能做到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若干小区因为没有合适场地等问题,托育机构未能覆盖。
(一)建立普惠托育国土规划和社区保障政策。将托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以社区为单位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对托育服务设施和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托育服务用房,老小区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幼儿园、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奖补,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推广杭州拱墅、温州瓯海等区县做法,采取以公益性为主导,由政府提供场地,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培育托育龙头企业开展社会化托育服务。
(三)强化部门协作破解办托难点和堵点。针对托育机构由于消防许可导致的场地难找、备案难的问题,会同住建部门出台《托育机构建筑工程验收办法》;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由于场地以及其他原因办托积极性不高问题,推动住建部门在女职工集中的医院和高校以及大型企业建筑规划设计中,将托育机构类似餐厅厨房等必配设施加以规划。
四、推进托育服务数字赋能。
托育作为一项新体系,我省数字化改革为托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设婴育数字化集成应用,并列入国家试点改革,通过与教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数据集成,对婴幼儿健康及安全以及全省托育资源布局、机构准入、从业人员资质、执业规范和安全运营等实施数字化智慧监管。
(一)系统谋划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集成。将建设婴育数字化集成纳入省委改革办“数字社会”领域12大场景之一和“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项目。迭代升级原有母婴健康数据库,对接国家托育机构备案系统,集成托育统计数据源,系统建设“政府端、机构端、家长端”三个模块,开展托育资源布局“一张网”、智慧监管“一本账”、人员培训“一网办”、托育智慧服务“一键通”建设,实现托育机构日常工作记录、托育服务、人员管理、儿童健康、卫生安全、统计分析等数字化服务。
(二)推动幼儿园托班数字化管理。我委协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开设托班幼儿园登记名称统一使用“XXX幼儿园托育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联合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部,管理权限及登记途径不变,统一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平台登记,完成登记的幼儿园托育部将同步在“浙里办”“浙有善育”专区“入托一件事”向社会展示,为群众提供线上预约入托服务。
(三)推进婴幼儿管理集成共享。建设托育服务应用多跨场景,统筹整合医疗、保健和托育等服务资源,全量归集产前、产中、产后等生育全周期数据信息,加强健康指导,优化服务流程,向群众提供出生一件事、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疫苗接种、生育技术服务、托育服务等为一体的母子健康集成服务。迭代升级智慧托育服务功能,上线托育信息公开、知识发布、服务评价、远程视频、家园互动、入托/办托一件事和儿童成长曲线等,推进婴幼儿管理集成共享。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按照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打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等决策部署,结合《“十四五”托育服务专项规划》编制,扎实推进现代社区建设以及高质量完成2022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新增托位5万个,其中普惠3万个”目标任务,依托“婴育服务数字化应用”,推动数字化改革为托育服务赋能,建设优质、高效、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何琦环
联系电话:0571-87709060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