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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7780 公开日期: 2022-04-28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爱卫办〔2022〕6号

浙江省爱卫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31 09:5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爱卫办、卫生健康委:

为推进全省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建设和改造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卫生与管理,为就医群众和陪护人员提供安全便捷、设施齐全、干净整洁、管理良好的就医如厕环境,全面提升医疗机构综合服务水平,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播流行,省爱卫办、省卫生健康委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公共厕所改造升级和新建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参照落实。

浙江省爱卫办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建设与卫生管理工作指引

为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建设和改造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公共厕所卫生与管理,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安全便捷、数量足够、设施齐全、干净整洁、管理良好的就医如厕环境,预防疾病传播流行,全面提升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提出了医疗机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卫生要求。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民营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厕所)。医疗机构公共厕所指单位内门急诊、住院部、体检中心等区域主要供就诊人员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厕所。医疗机构行政区域内厕所和单间病房内厕所的卫生要求可参照执行。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楼的公共厕所应符合传染病防控的相关要求。

二、规划设计

1.医疗机构厕所的规划设计应以患者为本,强化为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特殊人群个性化服务的理念,应遵循安全、卫生、文明、便捷和节能的原则。医疗机构厕所规划设计应符合《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DB33/T1210-2020)、《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有关规定。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一类厕所的有关规定。一级医疗机构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二类厕所的有关规定。

2.医疗机构厕所建设和卫生管理应通过科技创新和精细化管理,使医疗机构厕所功能完善、方便舒适、服务优良、干净无味、运行安全、标识统一。

3.数量和布局:按医疗机构不同功能区域人员流动数量进行合理布局建设,适合够用。医疗机构建筑宜每层设置厕所,开展常规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在检验科就近设置厕所,医护人员厕所和病患厕所宜分开设置。厕所外观应做好隐私遮蔽措施。

4.厕位数量:厕所厕位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男厕位与女厕位比例宜为1∶1.5~2。妇幼保健医院按男女儿童门诊量分别计算,可适当提高女厕位或妇幼儿童厕位设置比例。

每个厕所内坐位、蹲位大便器数量宜合理设置。当大便厕位数在2-10个时,应设置1个坐位大便器。厕位数大于10个时,应设置2-3个坐位大便器。

5.厕所应为水冲式,水冲式便器应安装节水器具;不应修建直排式、蹲位通槽式或粪便裸露的厕所;楼层厕所的排水排气管路系统要有阻断气溶胶传播的设施。新建厕所的粪水应由单独管道通入化粪池,洗手池、地面清洗等污水不应通入到化粪池。

6.无障碍设施:要充分兼顾行动不便患者的如厕需求,并配置必要的辅助设施。医疗机构建筑首层应至少设置 1 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设置 1 处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厕所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其设置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7.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至少应在门诊区域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指在厕所中专门设置的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所间,方便如母子、父女、夫妻、异性服侍行动不便者等如厕时获得照顾而使用的厕所间。妇幼儿童医院儿童就诊区、输液区未设置第三卫生间的厕所,在女厕所鼓励设置儿童小便器,方便如厕母子使用。第三卫生间可以与无障碍厕所、母婴室等共用。

8.门急诊的厕所宜单独设置工具间,用于清洁消毒工具和物品的存放、处置,面积至少为1m2-2m2。

三、导示标识

1.厕所导示牌:医疗机构门诊大厅、走廊等人流集中区域应设置醒目规范的导示牌,标明厕所的方向、距离等信息。厕所外墙应设置“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标识,无障碍标识应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9—2021)的要求。男女厕所等门口应对应设置“男”“女”“第三卫生间”等标识,标识应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要求。

2.厕位标识:厕所内厕位门外侧应标明便器类型、无障碍设施等内容。

3.提示信息:厕所合适位置设置安全文明使用提示、禁止吸烟、节约用水、防滑等警示信息、消毒情况提示和卫生健康宣传标语。

四、设施设备

1.厕所地面、墙面、顶棚、门窗、卫生洁具、照明灯具、除臭设备等要保持功能完好,无破损。门净宽应大于轮椅宽度,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毫米。直接对外的窗户应安装纱窗,厕所内应安装灭蚊、灭蝇装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2.厕位内应配置抓杆、安装挂物钩、搁物架、废纸容器。挂物钩(输液吊钩)、搁物架要安装牢固。每个厕位应安装语音求助设备或紧急呼叫器,并标示使用说明。

3.便器宜安装感应式冲洗阀或冲洗水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厕所坐便器厕位可提供一次性使用马桶垫。

4.盥洗间应配置洗手盆、水龙头、面镜,水龙头宜使用非手触式开关水龙头,配备洗手液及擦手纸或烘干机。洗手用水应使用生活饮用水,有条件的可提供温水。

5.厕所通风设计上应利用好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换气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消毒、除异味等设备设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在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的厕所安装杀菌除异味装置。

6.厕所采光应以自然采光为主,灯具应采用LED等节能灯具,照度适宜。

7.医疗机构厕所宜按要求规范设置化粪池,粪污经过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要求。

8.第三卫生间内部设置宜包括挂物钩、呼叫器、成人坐便器、成人洗手盆、安全抓手、多功能台、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盆、儿童安全座椅、低位小便器、低位挂衣钩等设施。

9.厕所应提供厕纸或自助厕纸售卖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厕所用纸应符合《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GB/T 20810-2018)中5.1可分散性指标要求,产品包装有“可溶水”标识的可不设厕所用纸收集设施。

五、运维保洁

1.保洁制度:医疗机构应制订完善的厕所保洁制度,明确保洁人员、巡检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做到每天定时清洁并进行除味、消毒,其他时间段应不间断巡回保洁。定期开展督查。

2.医疗机构厕所保洁员应经医疗机构或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上岗,统一着装并佩戴工号,文明作业、规范操作。厕所地面保洁过程中应放置安全警示牌。日常保洁、消毒、设备维护应做好记录和定期的巡查、巡检,记录应留存1个月以上。

3.保洁要求:厕所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有序,做到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厕所内无蝇无蛆、无其它杂物。做到四壁净、蹲位净、隔板净、地面净、小便池净、洗手台净、门窗净,无明显异味。

4.消毒:应每日对洗手盆、门把手、便器、扶手等卫生消毒2次(早上和下午上班前)及以上,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提高消毒频次。小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台盆、地面等宜采用季铵盐消毒液、二氧化氯消毒液、含氯消毒液等具有相同消毒效果的消毒液擦拭、喷洒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厕所消毒宜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液、含氯消毒液及其它等效消毒液消毒。肠道门诊厕所应落实肠道病人粪便或呕吐物的消毒处理。

5.设施维护:厕所内外各种标识、导示牌、宣传牌等应保持干净、整洁、醒目有效、不应损毁。标识、导示牌内容齐全,不应缺项。厕纸、洗手液等卫生用品应及时补充。

六、综合管理

1.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需要,建设厕所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厕所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应实时感知厕所运行状态,动态掌握厕所管理信息,提供便捷导厕服务,实现厕所管理信息化、智慧化、精细化。

2.健康宣传:医疗机构应在厕所内采取张贴倡议标识、标语、温馨提示等图文并茂、生动有趣的方式,开展摒弃陋习、文明如厕的宣传教育,引导就医群众文明如厕。

3.厕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措施、宣传引导、信息管理等内容应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8部分:公共厕所》(DB 33/T 2241.8-2020)的规定,其他传染病疫情适用时可参照执行。

4.巡查考评:医疗机构应开展厕所巡查巡检,确保各类卫生设施设备装置完好畅通、运转正常。定期对保洁效果进行评价,建立保洁人员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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