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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7779 公开日期: 2022-04-26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2022〕8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31 09:5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数字智慧赋能为抓手,进一步增加互认项目,扩大互认范围,完善互认标志,健全质控体系,严控数据质量,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提质扩面增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二、工作内容

(一)增加互认项目。按照“群众需盼、应用高频、安全可控”原则,新增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140项(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23项(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

(二)扩大互认机构范围。继续扩大开展互认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范围。到2022年底,各设区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互认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完善互认标志。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参加省级质控中心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检查检验报告中标注“浙江HR+互认项目编码”标识。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不得标注HR标识。已取得HR标识但年度质量评审不合格的互认项目,取消标注HR标识。

(四)健全质控评价体系。省级相关质控中心要不断完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操作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健全检查检验项目名称标准和编码体系,统一本专业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规范项目中文简称,增强全省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管理水平。医疗机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参加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其中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五)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检查检验互认数据管理工作组织,由相应业务主管处(科)室和信息技术部门等组成,负责日常监测管理、问题排查反馈、平台运行维护等,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各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互认数据管理和维护,做好新增互认项目的数据采集与集成,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是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抓手,对于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和提升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持续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全面统筹辖区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流程管理、实施进展、质量控制、平台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加快新增项目上线应用,拓展互认机构范围,进一步推动互认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数据分析反馈等工作,保障互认工作高质量推进。各级质控中心要加强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通过多手段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强化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加大培训力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医师的检查检验项目操作和结果判读能力;同时要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与互认项目清单。同时要重视对互认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公众的告知,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附件:1. 浙江省临床放射检查资料互认项目清单(新增).docx

2. 浙江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新增).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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