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2-0761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1-07

《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2-01-10 09:4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浙江省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启动农民健康体检和城镇居民健康体检,体检对象分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多年以来,项目促进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目标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和农民健康体检标准不统一、体检补助标准偏低、项目与居民的需求存在差距等问题日益突出。2021年6月10日至11日,浙江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努力成为共建共享品质生活的省域范例。2021年11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并将于2022年起施行,全面优化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推动卫生服务更加普惠共享,缩小城乡和群体之间的健康福利差异。

二、起草依据

1.《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

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领域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卫发〔2021〕27号);

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1〕40号)。

三、起草经过和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下旬,我委基层处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着手牵头起草《浙江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形成办法初稿。11月2日,召开文本论证会,与省级专家、部分县(市、区)业务科室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方案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5日,征求各市意见;后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8日起,分别与省财政厅、医保局开始就办法进行沟通协商。11月25日、11月29日分别赴湖州市德清县、绍兴市新昌县开展健康体检工作调研并就体检办法落地进行研讨。12月7日,正式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医保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和11个市卫生健康委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7条,采纳18条,未采纳9条,未采纳的主要原因是意见与国家、省文件要求不符合或不属于此文稿事项范畴;12月20日-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群众反馈的修改意见。经咨询法规处意见,建议该文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下发。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分组织管理、体检对象与频次、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管理、体检信息管理、体检质量控制和体检经费及管理等七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明确健康体检定义、健康体检实施所涉及卫生健康、医保、财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体检机构及医共体牵头医院等职责和分工。

(二)体检对象与频次。明确体检对象为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0-6岁儿童除外,按《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执行;中小学生除外,另行下发通知)。其中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1次健康体检;其他健康体检对象每两年1次健康体检,愿检尽检。

(三)体检项目。提出“1+X”体检模式,其中“1”为基本项目,是基本必备的健康体检项目;“X”为各地自选项目。

(四)体检结果反馈与健康管理。明确体检结果反馈要求、疑似疾病健康管理、社区健康管理等内容。

(五)体检信息管理。明确体检信息要导入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按要求开放,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体检信息互通共享。

(六)体检质量控制。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体检机构应开展的健康体检相关质量控制要求。

(七)体检经费及管理。一是明确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补助标准,并鼓励各地适当增加体检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目前高于省标的可继续执行。二是明确基本项目体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自选项目体检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个人共同承担。三是综合考虑各地开展情况,部分地区目前满60周岁已安排每年一次体检的,可设立过渡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按照两年一次体检执行。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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