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5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9-08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1-09-15 15:2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委需制定出台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于2021年7月3日印发,要求各省7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检验、检查实行信息共享和检验结果互认,避免过度检验、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信息引领,推进互联互通。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建设智能、高效、融合、经济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模式。达到提醒精准、调阅迅速、互认方便、操作便捷的建设标准。二是坚持安全底线,提高医疗质量。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安全。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服务。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减少群众就医负担。四是坚持稳中有进,分步推动落实。省级医院、杭州市、嘉兴市作为试点在2021年8月底前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其余市、县二级医院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10月底前实现区域互联互通互认,并以地级市为单位完成与省平台的对接。

(二)互认机构。一是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二是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学检验项目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畴);全省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并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三是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断加强同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控制。

(三)互认项目。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项目共93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相认可的项目共180项,

(四)互认规则。一是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二是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三是有10种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的情形。

(五)信息保障。一是做好临床检验检查报告的院内数据采集与集成,确保标准统一,根据全省检验检查数据共享和质量控制规范,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二是提升接入带宽,做好前置机等基础环境搭建,优化医生客户端、健康信息浏览器使用体验,做好院内系统与省市平台的对接。全省检查检验互联互通互认信息逐步与智慧医保平台共享。

(六)政策保障。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因结果互认减少的收入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完善住院及门诊补偿机制,进一步推进门诊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APG点数法付费改革。医疗机构因结果互认减少的收入(扣除成本)在医保基金奖励后不足部分和结果互认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偿办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项考核奖励制度,并按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风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探索购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引入政保合作机制,与商业保险合作,对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施结果互认工作中产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职业责任保险。

(八)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质量控制,落实工作要求。三是强化监督考评,加快信息建设。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可。

四、起草过程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1年3月30日致函我委,要求我委会同医保部门制定出台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我处按照要求,于6月25日赴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桐乡市人民医院调研检查检验互认共享相关工作,并结合前期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关于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工作要求组织起草《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期间2次赴富阳调研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实际开展情况,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同时通过省临床检验中心及临床放射质控中心向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条,采纳10条。多次与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沟通并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采纳5条。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五、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主要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因检查检验结果存在一定时效性,且与医疗设备质量、医生的临床经验等多方因素有密切关系,互认以后存在一定的纠纷风险。

(二)应对措施

针对今后面临的风险,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加强临床检验、临床放射、医疗设备等质控工作,不断提升检查检验报告质量,减少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检查检验质量问题。二是不算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临床技能,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三是推进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应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赔偿问题。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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