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4-0561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4-10-21
文 号: 浙卫发〔2004〕338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严格控制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更改为临床类别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1 10:1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更改工作,严格更改条件,明确政策界限,控制其他类别更改为临床类别,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临床类别是知识性、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医学专业,而且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必须严格临床类别的准入条件。

二、公共卫生、中医、口腔等专业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稳定公共卫生、中医、口腔等专业的人员队伍,这些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一般不作更改。

三、要求更改为临床类别的人员,除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已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临床医学(不包括中医、口腔专业,下同)的学历;

(三)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已取得临床医学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2000年6月底以前,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岗位。

医师资格更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上述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对不符合更改条件的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