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1999-0442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1999-08-20 | ||
文 号: | 浙卫发〔1999〕341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有效 |
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厅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认定资格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即1998年6月26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士或医师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在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资格认定程序:凡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和离退休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单位初审合格,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隶属关系审核上报;非卫生部门所属的100张床位(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预防、保健机构,由所在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100张床位以下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符合《认定资格办法》第四条“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取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和“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出具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一),再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卫生部门提出申请。
三、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卫生部门的人事处(科)具体负责。执业注册工作由卫生部门的医政(中医)处(科)具体负责。
四、材料上报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分两步进行。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材料,由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999年11月底前上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非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以及符合《认定资格办法》第四条中第三款、第四款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材料,由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00年2月底前上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上报医师资格认定名单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文件报告;
(2)《医师资格认定人员一览表》一式一份;
(3)申请人《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4)医师资格认定的计算机软盘。
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明确职责。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坚持原则,严格把关,防止徇私舞弊。如出现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认定资格,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