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0-06517 主题分类: 人口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10-06-30
文 号: 浙人口计生委〔2010〕42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废止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8-31 17:21 信息来源: 省人口计生委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公信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精神,现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是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收养不依法改正)事实、情节、个人实际收入水平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照立法目的和合理行政原则,在《省条例》规定的征收幅度内决定具体征收数额的权限。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可以有效防止滥用征收裁量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争议,有利于预防行政执法腐败。这对于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执法行为,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平稳衔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要考虑地区之间违法生育(收养)情形、居民收入水平和以往征收总体标准等方面的差别,在划分征收档次、制定具体征收裁量指导标准时要统筹兼顾,在规范征收裁量权的同时要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平稳衔接。

(二)县级为主整体推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是制定具体征收裁量指导标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征收裁量权的工作调研,根据本指导意见和所在市人口计生委出台的征收裁量指导规则,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征收裁量指导标准。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规范征收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三)稳定与完善相统一。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指导规则(指导标准)公布实施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应随着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的修改完善等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征收裁量指导标准的合法有效。

(四)制度配套协同推进。在实施征收裁量指导标准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征收裁量标准公开、征收案卷评查、征收案例指导、征收决定合理审查、特殊征收案例合议等配套制度,系统化推进规范社会抚养费裁量权工作。

三、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重点工作

(一)梳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明确应当细化、量化的具体项目。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依据作了全面的梳理。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制定征收裁量指导标准要求和本地实际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多生育一胎”等违法生育事实或行为提出具体的征收裁量指导标准。

(二)明确制定征收裁量指导标准的要求。划分若干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次,制定征收裁量指导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要合法划分。应当严格限制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幅度上下限内,不得超越法定裁量范围。

二要公平合理。在制定征收裁量指导标准时要注意避免轻过重收、重过轻收情况的发生,坚持同案同标准征收。

三要兼顾社会影响。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按高档标准征收。

四要参考个人情形。把当事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配合执法具体表现等纳入制定征收裁量指导标准的重要情节因素。

(三)加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工作,除了应落实统一规定的程序制度以及对滥用裁量权的行政执法投诉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一是征收裁量指导标准公开制度。各地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指导标准,要以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并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征收案卷评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健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档案管理制度,结案的要及时立卷归档,有条件的可以探索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信息化。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工作的指导,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征收案卷进行评查。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不定期组织抽查。

三是征收案例指导制度。各地要定期汇编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把有关典型案例作为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产生的社会影响相似,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要大体相当。同时,也可以参照有关典型案例决定征收数额。

四是征收决定合理审核制度。委托乡镇(街道)征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指导,完善征收决定的审核制度,对乡镇(街道)提出征收决定方案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征收案卷评查工作应把是否按细化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作为评查的重要内容。

五是特殊案例的合议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主体应建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评议员库,对少数当事人身份社会关注度高、违法生育情节复杂等特殊案例组织客观评议,确保公平公正确定征收数额。

四、加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也是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责任主体。各市人口计生委对所辖县(市、区)的规范征收裁量权工作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从全面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公信力出发,高度重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具体的划分征收档次和细化裁量标准工作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部分还没有出台指导意见的市,要在今年9月前出台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实施意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台的具体征收裁量指导标准要抄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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