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8-06507 | 主题分类: | 人口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8-08-15 | ||
文 号: | 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暂时保留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中,要认真总结借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经验,做好与奖扶制度等其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措施的衔接,认真做好相关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 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主要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具体确定省、县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部分的奖励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备案。省级扶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和监督管理参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办法》(浙财教字〔2006〕32号)执行。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进度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7-8月,各级做好出台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文件、开展宣传培训、调查预摸等准备工作;9月,完成个人申请、乡村两级初审;10月,县级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和省人口计生委;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省下达补助经费;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每年5月底前,县级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 6月1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委向省里报送所属地区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级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各地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各级代理发放机构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各市人口计生委将当地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并在省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应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导。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人口计生、省财政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各地也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