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1996-00001 | 主题分类: | 人口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1996-05-20 | ||
文 号: | 浙计生委〔1996〕32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夫妇奖励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标准从每年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年不低于100元。其发放范围及费用列支渠道不变。新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