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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35 公开日期: 2021-08-1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老工委办〔2021〕2号

省卫生健康委 省老龄办关于开展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7 10:0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根据《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要求,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开展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奖项

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

二、评选范围

全省范围内敬老养老助老事迹突出的个人。

三、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事迹感人;在父母长辈年老失能、有伤病、残疾等困难的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望相助、患难与共,事迹突出。

3.关爱和热心帮助社会老人,敬老爱老助老事迹感人;捐助老年公益事业或投资老年福利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4.在老龄工作和为老服务岗位上履职尽职,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5.曾获“中华孝亲敬老楷模”“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浙江孝贤”等称号,或受省级以上同类表彰的个人不参加评选。

四、评选推荐名额

“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推荐名额共15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五、评选程序

(一)推荐。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和系统推荐与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社区(村)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老龄办)推荐人选,填写《“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推荐表》(见附件2)。省级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推荐系统内人选。

(二)初审。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老龄办)对照评选推荐条件和相关要求,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查核实,按规定征求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在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三)审核。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对照有关标准,对县(市、区)推荐上报的 “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进行复核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四)确定表彰对象和表彰。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办)研究提出“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老龄委审议批准,给予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把评选推荐工作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共建共享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积极有序做好工作。

(二)严谨有序评选。评选表彰工作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注重质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对推荐的对象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需要征求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要严格执行公示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面向基层群众,确保先进性、广泛性,普通群众和基层单位人员要占评选总数的60%以上,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按时推荐上报。9月10日前,各市完成“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审核工作,将推荐表、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统一报送省老龄办(一式二份,提供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

附件:1.“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推荐名额分配表.docx

2.“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推荐表.docx

3.“全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推荐名单汇总表.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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