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731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12-02

《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1-08-16 12:2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为不断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不断推出适用于基层居家的“互联网+护理服务”新项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同时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制定本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我省(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留个试点省份)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共分为具体工作要求及新增“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项目两方面内容。

(一)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丰富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和内涵。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等重点人群,增加护理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内涵。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三是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培训大纲,通过培训不断提升上门护士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增强其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加强平台管理功能建设。根据服务和监管需求,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功能建设,完善满意度测评、服务价格分析、耗材药品统计、药品权限预警、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良事件上报等分析统计、监督管理功能。五是积极防范执业风险。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处方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档案等。为上门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并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六是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并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 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建立完善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新增“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项目

根据基层护理服务需求,共新增“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项目14项,其中眼科专科护士居家护理项目6项;中医护理居家护理项目8项。

四、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我省(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留个试点省份)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我处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互联网+护理服务”开展情况对全省“互联网+护理”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专家进行相关问题讨论,起草《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征求中医局意见,并通过省护理质控中心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征求意见,收到意见31条,采纳13条。2021年6月22日至7月1日,《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