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0-0731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2019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我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等六省市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1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我省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目的
一是不断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流程,完善健全“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二是推出“互联网+护理服务”新项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三是不断优化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培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增强护理队伍职业自豪感。
(三)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实施方案。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关于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的通知》共分为具体工作要求及新增“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项目两方面内容。
(一)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丰富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和内涵。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等重点人群,增加护理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内涵。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三是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培训大纲,通过培训不断提升上门护士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增强其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加强平台管理功能建设。根据服务和监管需求,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功能建设,完善满意度测评、服务价格分析、耗材药品统计、药品权限预警、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良事件上报等分析统计、监督管理功能。五是积极防范执业风险。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处方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档案等。为上门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并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六是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并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 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建立完善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新增“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项目
根据基层护理服务需求,共新增“互联网+护理服务”居家护理项目14项,其中眼科专科护士居家护理项目6项;中医护理居家护理项目8项。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王献文
联系方式:0571-8770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