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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04 公开日期: 2021-07-1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2021〕29号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13 16:56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和《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备案或者已报损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资质权限人员开展医疗检查或出具审核检查报告,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配合)。对医疗机构未实质开展而出具伪造报告,以及篡改报告数据的要严厉打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重点病种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以及不执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有创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有创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配合)。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责任人员,统筹重点推进。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确定工作联络员1名,负责部门间信息沟通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统筹推进辖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二)全面自查,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推进,细化工作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到人,全面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报送自查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开展自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时完成自查。对落实不力的医疗机构要开展通报、约谈等,确保自查工作覆盖率。

(三)病历点评,强化专业质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病历点评工作。选取部分病种开展全病历点评,依托各级专业质控组织,抽调专业人员开展单盲点评。重点对医疗检查合理性及知情同意进行专家点评评估,关注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质量,对发现的不合理医疗检查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限期整改,实行清单式管理和对账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四)综合监管,提升依法执业水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检查,重点检查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技人员,违反规范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存在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动员氛围。各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凝聚全社会加强民营医院管理共识,形成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在系统内积极组织分级培训,部署落实专项治理活动开展。

五、活动安排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6月)。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作方案并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阶段(2021年7月-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有序推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及时沟通相关部门,发挥好部门协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适时解决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统筹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细,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有序推进,见成效达目标。

(二)加强督导,推广经验。各地要及时跟进专项治理活动进度,定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对辖区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要进行督导推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同时,及时发现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总结推广,助力活动有力有效开展。

(三)精确统计,及时上报。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2022年2月28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王献文,0571-87739363;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施翔,0571-87709100;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 薛艳,0571-89761160;

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 张露明,0571-81051036;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江新颖,0571-88903345。

附件: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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