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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302 公开日期: 2021-06-18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2021〕25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8 12:3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逐步补齐我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人才队伍短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2021年我省继续加大对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力度,经前期与各地需求确认并和相关高校对接,定向培养工作计划现已确定,现将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

2021年定向培养本科层次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学(新增专业)和麻醉学(新增专业);专科层次定向培养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护理学和针灸推拿(新增专业)。

二、招生对象

2021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我省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的本省户籍学生。

三、就业方向

(一)县域医共体;

(二)未建设县域医共体的山区海岛县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未建设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的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招生计划

2021年全省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为1843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本科762名,中医学专业本科240名,口腔医学专业本科37名,预防医学专业本科191名,儿科学专业本科72名,护理学专业本科66名,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90名,麻醉学专业本科30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281名,护理学专业专科40名,针灸推拿专业专科34名。

五、承办高校

(一)本科承办高校:1.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杭州医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嘉兴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台州学院、丽水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等9所高校承办;2.中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3.口腔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丽水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4.预防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医学院等4所高校承办;5.儿科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杭州医学院等3所高校承办;6.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湖州师范学院、丽水学院承办;7.医学影像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杭州医学院等3所高校承办;8.麻醉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

(二)专科承办高校:1.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杭州医学院、湖州师范学院、丽水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高校承办;2.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由丽水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承办;3.针灸推拿专业培养任务由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高校承办专业及招生计划分配详见附件2-12。

六、招生与招聘流程

(一)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考生户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和专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根据《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的录取办法,2021年定向培养招生本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新一段线,专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新二段线。

(二)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共同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2.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集中在一家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仍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并安排复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只能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在招录过程中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4.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录取结束后,招生高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当地的卫生健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备案。

(三)部分因客观原因尚未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以下要求执行招录程序: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高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

3.招生高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本校录取规则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5.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投档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七、费用与待遇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要求,由各用人地财政按2.6万元/人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按两类六档给予补助。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和麻醉学等7个专业本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要求,由委托培养用人地政府按不少于4.6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护理学专业和针灸推拿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补助政策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

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定向培养生的就业待遇,仍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关于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等要求执行;部分尚未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的县(市、区),定向培养政策暂按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的政策执行。

临床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医学影像学和麻醉学等专业定向培养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全部纳入全科(助理全科)专业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八、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承办高校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招录程序,落实就业岗位,强化履约监管,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定向培养工作;教育部门要规范招生录取,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财政部门要落实培养经费,保障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执行力度,逐步实现全部并轨;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考生体检、签订协议,落实履约监管和跟踪评价。各承办高校要提升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强化诚信教育,提高定向培养医学生的契约精神和社会责任。

附件:1. 2021年县域医共体和加快发展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计划表.docx

2. 2021年定向培养(临床医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3. 2021年定向培养(中医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4. 2021年定向培养(口腔医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5. 2021年定向培养(预防医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6. 2021年定向培养(儿科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7. 2021年定向培养(护理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8. 2021年定向培养(医学影像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9. 2021年定向培养(麻醉学)本科招生计划.docx

10.2021年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科招生计划.docx

11.2021年定向培养(护理学)专科招生计划.docx

12.2021年定向培养(针灸推拿)专科招生计划.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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