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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299 公开日期: 2021-06-18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2021〕21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做好《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8 12:2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总工会、妇联: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DB33/T 2294-2020《母婴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1年1月24日起实施,《规范》可在浙江省地方标准网下载。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精神,现就《规范》有关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规范》。《规范》是我省开展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南,是母婴设施建设单位为母婴等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准则。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规范》的学习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抓好《规范》学习,熟悉了解《规范》内容,并以《规范》为依据,做好母婴室、妈咪暖心小屋等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二、开展《规范》宣传贯彻年活动。要采取宣讲、讨论、座谈、墙报、展览、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规范》专题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或媒介,大力宣传《规范》发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推广实施《规范》的良好氛围。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务必树立按照《规范》开展母婴室、妈咪暖心小屋等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基本理念。扩大母婴室、妈咪暖心小屋等母婴设施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吸引更多孕期女性、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使用母婴设施,提高母婴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更好地满足母婴需求,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三、以《规范》指导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明确了母婴室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以及母婴室建设、管理、服务、监督和改进等要求,为我省母婴室在更高标准建设上起到引领作用,为母婴提供更优质服务。各地要对标《规范》,在建设上必须符合环境、卫生、安全等要求,不断完善设施,压实管理责任,落实各项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母婴室和妈咪暖心小屋可通过一处设施两块牌子的形式,提高母婴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利用率。同时,建立标准实施意见反馈和评价机制,及时反馈《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评价《规范》实施绩效,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反馈和修订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不断提升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标准化水平。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规范》为契机,推动当地母婴室标准化建设。已经出台母婴室建设与管理相关标准的地区,要根据《规范》视情进行调整,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母婴照护服务体系。尚未出台标准的地区,要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形成上下衔接的母婴室标准配套体系。从2021年起新建的母婴室,要达到《规范》中四星级以上母婴室标准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中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联合开展对母婴室和妈咪暖心小屋的督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浙江“三个地”的政治优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坚持多元共建,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母婴室建设,推动母婴公共服务设施与国际接轨,提升我省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形象。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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