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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293 公开日期: 2021-06-01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办监督发函〔2021〕9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市际对口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1 15:0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监督局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防范和排查医疗机构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市际对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对象

(一)检查时间。2021年5月17日-28日,现场检查时间不少于1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市卫生健康委自行确定。

(二)检查对象。各市范围内抽取市级医疗机构1家,具体名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随机抽取。

二、检查方式和安排

(一)检查方式。以市际“推磨”方式,开展互相交叉执法检查;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数据核查、问询查看等手段,全面检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二)分组安排。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组队,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监督处长任联络员,选派6-8名执法骨干组成检查组赴指定市开展对口执法检查(附件1)。请各市于5月13日前将上报人员名单。

三、检查内容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情况;

(三)医疗文书、处方管理、毒麻精放药品、临床用血、母婴保健等情况;

(四)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情况;

(五)大型医用设备、放射防护、职业健康体检和诊断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要按照全过程执法记录的要求,全程做好视频、音频等音像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查实查清,按规定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结束后,当场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反馈、移交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证据。

(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配足执法人员,协同配合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提取相关证据,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三)被查医疗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进行归类,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限时销号,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医疗安全风险隐患。

(四)各市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报告和问题线索汇总表(附件2)经组长审核后上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整改落实情况、查处情况上报。

(五)按照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减轻基层负担的部署要求,市际检查要聚焦重点、直面问题,主要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市际检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36条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检查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联系人:沈宏振,联系电话:0571-87709128。

附件:1.检查分组安排.docx

2.问题线索汇总表.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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