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1-07290 | 公开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浙卫发〔2021〕18号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机构:
《浙江省2021年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2021年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
为切实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持续优化布局结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做好“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衔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2021年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
一、计划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计划新增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364台,其中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22台,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7台,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130台,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MR)150台,直线加速器(LA)(含X刀、体部γ刀、TOMO H型等放射肿瘤治疗设备,下同)49台,头部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γ刀)6台。
二、标准要求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必备条件和准入标准与《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2018-2019年)(2020年)》一致。
三、实施要求
(一)优先保障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首次配置64排CT、1.5T MR、非容积调强型LA。支持县级医院首次配置64排CT、1.5T MR;支持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因专科建设和临床服务需求配置第2台及以上64排CT、1.5T MR、非容积调强型LA。县域公立医疗机构配置计划在各设区市配置计划中单列,32个山区海岛县(市、区)县域公立医疗机构配置计划适当倾斜。
(二)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含中医)牵头医院配置适宜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和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PET-CT、手术机器人、128排及以上CT、3.0T MR、容积调强型及以上LA、X刀、伽玛刀、TOMO H,下同)。支持省际边界医疗服务高地建设牵头医院和人体器官移植、血液病、重症医学等 10 个浙江省医学重点培育专科牵头医院首次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和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支持相关专科能力达到三级甲等相应水平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强院首次配置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推进区域内共享共用,不断提升大型医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优先支持PET-CT配置空白的设区市,市域内相关学科(专科)建设、人员队伍和科研、临床水平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包括部分心血管专科和肿瘤专科医院)首次配置PET-CT。优先支持浙东、浙南、浙中和浙北四大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首次配置手术机器人,建设手术机器人中心,推进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共享共用。
(四)支持在中心城区外新设立的三级以上城市医院、三级以上城市医院在中心城区外设立的院区(不包括省级医院对口下沉的县级医院)首次配置64排CT、1.5T MR、非容积调强型LA。
(五)统筹考虑设区市域内相关学科(专科)建设、人员队伍和科研、临床水平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包括部分心血管专科和肿瘤专科医院)配置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到2021年底,杭州、宁波市域内公立医院配置128排及以上CT总量不超过8台、配置3.0T MR总量不超过8台、容积调强型及以上LA(含X刀、γ刀、TOMO H)和PET-CT总量各不超过4台;其它设区市域内公立医院配置128排及以上CT 总量不超过5台、配置3.0T MR总量不超过5台、容积调强型及以上LA(含X刀、γ刀、TOMO H)和PET-CT总量不超过3台。
(六)统筹省级医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补齐配置短板、均衡医院配置差异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学科建设以及中心城区外新院区建设需求,合理配置。
(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年度配置计划总量的30%单独编制计划,由省级统筹,预留合理发展空间。
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中心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独立医学影像中心设置规划出台前,暂按照每设区市4家规模执行,杭州市暂按5家规模执行。
(八)原则上每一评审周期,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数量不超过3台,申请配置高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数量不超过2台。计划实施不以区域(单位)规划总量一步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实施约束力。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纳入规划作为医疗机构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前提条件,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和结构安排,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规划、标准的约束性和执行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推进资源配置优化整合。推进资源配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中高端设备配置重心持续向县域下移,持续推进各设区市域内高端大型医用设备资源优化整合,实现区域间优质资源配置基本均衡化。
(三)严肃配置审批纪律。严禁违反规划、超规划、超规格审批、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对推进“1+5”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懈怠、规划标准掌握不严、执行不力、违反规定审批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地区和单位,实行暂停规划执行、限制性审批、核减规划数等措施。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建设,开展省级医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全省直线加速器使用情况在线监管试点,加强大型医用设备规范使用、质量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等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