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119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4-23
文 号: 浙卫发〔2021〕17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30 17:4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义乌市、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现就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贯,规范资质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有序衔接过渡,做好资质延续及认可工作

(一)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中公布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义乌市、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参照《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附件1)、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文件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关于乙级的评审内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估大纲》的要求,严格按照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可条件,做好委托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技术评审和认可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对资质已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2021年4月30日前提交资质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并被受理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因疫情防控需要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可以适当调整受理申请的时间。机构业务范围在资质延续时按照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文件中《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的要求进行转并。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847号)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原丙级机构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相关工作。

三、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时的延伸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链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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