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管理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0065 公开日期: 2021-03-05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发函〔2021〕6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设置宁波江北伊舒缇医疗美容诊所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3-05 15:1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卫发函〔2021〕6号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要求设置宁波江北伊舒缇医疗美容诊所的请示》(甬卫〔202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江北伊舒缇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设置宁波江北伊舒缇医疗美容诊所。

二、宁波江北伊舒缇医疗美容诊所名称、类别、选址、经营范围、诊疗科目等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附件)设置。

三、本批复有效期 2 年,逾期自动失效。在设置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名称、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四、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请你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督促该医疗机构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需经执业验收合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特此批复。

附件: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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