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为保证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省卫生健康委于1月19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www.zjwjw.gov.cn)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4条,未予采纳的反馈意见4条(详见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建议内容 | 是否 采纳 | 理由和修改内容 |
1 | 一、建议取消新建机构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的要求;未按照《浙江省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配置64排及以上CT、1.5T或以上MRI等医疗设备,无法申请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建议取消新建机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的要求;未取得大型放射医用设备配置备案意见书,无法申请到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从为舟山患者减负的角度,建议取消申请配置PET-CT的,应已配置64排CT、1.5T MRI设备,且正常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的要求;舟山市目前尚无PET-CT,患者不得不赴杭州、上海等地进行相关检查,经济负担增加且极为不便。 四、建议按照《浙江省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的人员、设备要求制定评分标准。 舟山明峰医学诊断有限公司
| 否 | 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浙江自贸区内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在所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投入医疗服务前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因已取消许可,不再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不再成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冲突。 二、理由同第一条。 三、《实施细则》是审批方式的改变,2019年我委印发的《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技术评估标准(2018年)(试行)》(浙卫发〔2019〕19号)对于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标准和要求暂不做修订。 四、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规定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设置标准,但未明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和要求,不能将机构设置标准套用在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和要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