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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586 公开日期: 2021-11-04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中医药〔2021〕17号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遴选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0 04:5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21〕272号)要求,我局将遴选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1.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职称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时间截止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高,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2.推荐要求。

(1)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岐黄学者可直接入选指导老师;

(2)符合遴选条件的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省级及以上三甲综合医院与妇幼保健等机构符合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在本省(区、市)申报人员中应各占一定比例;

(3)极少数评聘为副高级职称、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老中医药专家(含少数民族医药专家),符合指导老师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

2.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和研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3.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满2年;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少数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者,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5.从事中医药临床(实践)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攻读中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

6.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7.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8.未曾担任前六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二、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本着双向选择和专业对口的原则,由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双方做好对接。原则上指导老师、继承人为同一地区。

2.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分别填写《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1)和《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同意,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及《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jtcm@zjwjw.gov.cn。省级单位经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送。

3.指导老师需提供以下材料:《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论文、地市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课题证明等)一式一份。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一式一份。

4.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议。

我局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人选。对审核确定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其他

联系人:吴嘉嘉

联系电话:0571-87709385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216号

附件:1.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docx

2.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docx

3.第七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docx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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