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454 公开日期: 2021-06-17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1〕8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台76号建议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11-23 15:2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李玉燕代表:

您领衔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台76号提案《关于加强做好幼儿托育工作的建议》收悉,结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生育率与您提案中提到的台州的情况一样下降明显,正如您提出的“没人带孩子”是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您提出“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出生率提高,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指出当前我省托育服务存在政府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部门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仍有待强化、服务市场亟需清理整顿等问题,并提出扎稳根基、统筹兼顾,梳理脉络、规范发展,多措并举、合理共创等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省下一步编制《十四五托育服务专项规划》,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优质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动生育政策作用最大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政府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问题

我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领域短板和提高国民素质的战略任务,将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统筹兼顾,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多部门、全方位联合调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0年,省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列为十大民生实事之首加以推进,全省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42家、新增托位14627个,超额完成了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任务,备案机构数位居全国第一。

(一)完善政策体系。2019年底,我省在全国较早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同步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和婴幼儿照护指南等3个配套文件。同时,我们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列入了“十四五”相关规划,并将积极优化“一老一小健康服务”列为今年全省卫生健康13项重点改革发展任务之一,制定《专班工作方案》,实行项目化运作、清单化管理。目前,全省10个市、82个县(市、区)制定出台了政策文件,标志着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下一步,结合国家正在编制“十四五”托育服务专项规划,我委将会同发改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十四五”托育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幼有优育”政策体系。

(二)加强规划布局。按照国家“十四五”每千人托位数4.5个的目标任务,我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打造“重要窗口”、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进数字化改革等重大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在建设政策制度体系、扩大多元服务供给、促进服务能力提升、统筹区域均衡发展等方面,细化提出对策措施,将每千人托位数、机构覆盖率等指标列为规划目标,并定期对各地工作完成进度进行排名加以推动。

(三)推进普惠服务。加大典型挖掘和总结提炼,强化示范借鉴、典型引路,对示范先行地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省财政专项安排77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34个先行县(市、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及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发展普惠型托育服务,全省先后两批共计125家机构、6586个托位纳入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共获得中央资金补助6586万元。

尽管我省该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但是托育服务作为新的体系,尤其是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正如您所提到的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各项政策的实质落地以及人员、职责、经费等方面的落实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妇幼体系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加大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力度,并建议国家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

二、关于部门支持力度仍有待加强问题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级建立了由卫健委牵头、15个部门组成的专班会议制度,先后多次召开成员会议,明确职责,形成共识,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一)部门协作不断加强。我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中相关参与部门职责要求,梳理部门具体任务清单,征求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并专程赴教育厅商议幼儿园办托事宜。省发改委下发《浙江省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实施方案》,并先后两批将全省125家机构、6586个托位纳入国家专项行动项目,获得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省财政专项安排770万元资金用于先行先试县服务能力提升;省教育厅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办托班;省人力社保厅推进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省总工会倡导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妇联推进《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立法并组织实施。

(二)配套政策逐步落地。省教育厅出台了《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浙江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等多项规划,并结合数字化改革将“婴育数字化应用”纳入社会领域12大重点项目之一,明确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意见》33项重点任务、28个部门(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梳理任务清单,建立常态化部门会商机制。按照分工负责原则,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政策支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关于人才队伍建设仍有待强化问题

卫健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联合教育部门,针对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坚持以一批专业团队、一套照护理念、一种服务标准,加强健康指导服务。

(一)强化职业人才培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资格审查机制。拓宽职前培养途径,引导扶持高职、专科、本科院校增设婴幼儿服务专业,系统培养托幼管理、育婴员、保育员等专业人员。打通民办幼儿园托班教师职称晋升通道,民办托幼机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机构执行统一标准。

(二)建立照护人才实训基地。制定省、市、县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发挥妇幼保健网络和专业优势,在全省各级妇幼保健院建立照护人才现场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在各中心城镇卫生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搭建基层婴幼儿照护指导平台,为家长提供育儿指导服务。目前,全省已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89个。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一方面通过视频网络开展管理人员培训,掌握政策措施,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加强照护服务师资队伍培训,掌握养育照护服务要点、安全防范要求和卫生保健等养育照护知识,全省共计培训师资3000人次。

四、关于服务市场亟需清理整顿问题

经过两年的探索和实践,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局良好。但我们也认识到,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正如您提到市场存在着大量以早教、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为服务范围的社会化机构(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托育服务。这些机构本身无备案需求或因条件不达标无法备案,其所开展的业务对合规备案机构造成了较大冲击,由于无明确监管主体、无有效清退手段,从而给清理整顿带来难度。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牵头责任。建立地方政府牵头,街道社区牵头,多部门协作的监管机制。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及监管涉及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工作推进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的消防许可、托育机构人才培养、托育机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各部门有关托育服务的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和综合监管等责任未细化到位,造成相应的机构、人员以及日常管理仍难以有效开展。

(二)依法推进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针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行业牵涉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的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抽查,围绕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这一检查对象,将涉及多部门的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登记事项、餐饮等监管事项一并纳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今年以来,各地都双随机方式检查婴幼儿托育服务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事业发展制度保障。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建立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完善以政策落实、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打造“重要窗口”、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进数字化改革等重大战略部署,依托“婴育服务数字化应用”,推动数字化改革为托育服务赋能,建设优质、高效、普惠的托育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何琦环

联系电话:0571-87709060  传  真:0571-87709316

邮    编:310003

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台76号 关于加强做好幼儿托育工作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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