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0015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1-14

《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1-01-14 08:43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党和政府关心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体。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依法依规给予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在《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颁布施行后,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条例相关规定需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我委组织专家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起草了《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患者《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12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的条件、申请复核确认程序、资金标准和发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基层实际操作。

二、涉法内容说明

依据《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该文件涉及公民、法人义务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等作了相关规定。

三、制定程序说明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2020年2月我委疾控处组织成立《实施方案》起草工作班子,梳理比对省内外现行政策,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初稿。2020年5月,初稿形成后在征求委机关有关处室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第一次省级相关部门座谈会,谈论修改草案。7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召集省级相关部门召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政策落实情况对接会。8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第二次省级相关部门协调会。9月,我委第一次向省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10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召开第三次省级相关部门协调会。11月,我委第二次向各设区市和省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设区市和省级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6条,直接采纳16条,吸收采纳其中合理性内容5条,不采纳15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委法规处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均吸收采纳。12月,印发各地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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